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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购置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购置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购置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住房保障和棚改居民住房安置方式,拓宽公租房源和棚改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各级房产、发改、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本级公租房保障和棚改计划中新建和购买房屋的比例,组织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棚改居民通过消化存量住房方式解决安置房屋。要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的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公租房和安置房数量。

二、全力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对以购置商品房方式解决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屋工作的贷款支持,多渠道筹集购置资金。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推进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购置工作。各级房产、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购置工作。要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商品房项目库,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政府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购置工作,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要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工作公正透明。

四、按照竞价择优、现房优先的要求选择备选楼盘和房源。入选房源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各级房产部门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并签订框架协议,约定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购买价格可在同期同地段在售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

五、鼓励以集中购房的方式购买商品房用于公租房,鼓励以自主购房为主、集中购房为辅的方式购置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购置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的项目纳入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七、加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购置工作的督导,严格审核把关,强化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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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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