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4-0104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4〕4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 29日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郴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 (二)年满16周岁,户口在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保障内容和方式
(一)养老保险
全市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1.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最低不低于10年,最高不高于15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总额,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一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1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死亡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个人已按《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9号)规定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可全额退还其本人。
本意见下发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仍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及各县市区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向其发放养老金。本意见下发后,新增55-60周岁年龄段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不再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计发待遇。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按郴政办发〔2008〕19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
(二)其他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内容。
(三)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从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8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不得突破上下限)。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政府划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二)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把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人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将初审资料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和《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从集体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次月起,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七、工作责任及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经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定征地实际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体人员;公安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全市统一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出台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2.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3.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
4.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政办发〔2014〕4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 29日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郴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 (二)年满16周岁,户口在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保障内容和方式
(一)养老保险
全市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1.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最低不低于10年,最高不高于15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截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止,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总额,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年限一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1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死亡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原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当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应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个人已按《郴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9号)规定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可全额退还其本人。
本意见下发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仍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及各县市区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向其发放养老金。本意见下发后,新增55-60周岁年龄段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不再按郴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计发待遇。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已按郴政办发〔2008〕19号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余额退还其本人。
(二)其他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内容。
(三)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从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8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不得突破上下限)。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政府划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二)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把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人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统一将初审资料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和《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从集体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次月起,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七、工作责任及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经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定征地实际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体人员;公安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经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全市统一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出台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各地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妥善解决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2.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3.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
4.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说明: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审核意见。
附件2
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居委会) 组(盖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公章) 经审查,该项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万元。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经审查,征地项目所涉的土地情况及所涉的被征地农民数据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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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基本情况 | 征地项目 | 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 | 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 征地涉及人数 | 征地面积(亩) |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偿费(万元) |
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省或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居委会) 组(盖章)
户数 | 总人数 | 被征地涉及人数 | 原有耕地面积 | 被征耕地面积 | 现有耕地面积 | 被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查,上述村组的土地基本情况及所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数据属实。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 该项目实际征地面积 亩,涉及被征地农民 人。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公安局意见: 该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是 市(县、区) 乡(镇) 村 组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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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农经局意见: 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 亩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
所在村组 | 联系电话 | |||||||||
个人意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1.是否同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是否同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是否同意放弃参保□ (注:同意请在□中打“√”,不同意请在□中打“×”) 个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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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或社区意见 |
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申请办理社保手续。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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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享有该项目所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公安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户籍、年龄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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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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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
认定时间: 年 月 日(村组: )
姓名 | 身份证 | 年龄 | 性别 | 户籍所在地(村组) |
公安部门意见: 经审查,上述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年龄、户籍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2.表格填写过程中凡有涂改处一律加盖公章;
3.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
4.认定部门为被征地村组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含派出所)。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