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函〔2014〕1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湘政办发〔2014〕11号文件的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便民卡、书写标语等方式,使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同时,各地可以乡镇为单位适时举办村组负责人培训班,发挥基层人员政策宣传引导员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村民按规定用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
二、严格政策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审批,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坚持规划引导。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指导村民合理选址,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规范土地利用。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空心村”的治理力度,规范农村旧宅基地的使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建房鼓励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房,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对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各县区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对闲置的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各地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进行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
五、优化审批服务。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负责。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审批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和管理方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同时,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禁止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收取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鼓励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自觉依规划用地,按审批用地。要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县区宅基地审批的监督、督促和指导。对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宅基地存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超用地计划指标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做好宅基地变更登记工作,做到发生一宗,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并在每年底将宅基地审批结果等管理数据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法律执行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