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发〔2014〕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收统规统建和现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统规统建和现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5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统规统建和现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要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采取统规统建安置、现房安置两种方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统规统建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村民安置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方式修建并按征收区域就近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现房安置是指征收安置部门通过向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发放购房券,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安置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安置区手续办理,安置房建设管理、综合配套服务、购房券发放、建设资金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安置部门在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前,应填制《被征地人员调查表》,核实需安置人数、户籍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 征收安置部门应当将安置房源张榜公布,供被征收村民咨询和选择安置方式。公布内容包括安置房位置、数量、栋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价格等。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安置一次,不得重复安置。
第二章 统规统建安置
第八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均9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独生子女户奖励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9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支付差额面积部分费用。成本价由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第十条 村民安置区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技术指标要求划拨给征收安置部门,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征收安置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第十一条 编制村民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安置区的物业用房、公共用房、停车泊位、休闲广场、集体活动场所等设施规划。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 村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应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安置房原则上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三种户型设计。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规划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安置区用地规模和征收安置部门提供的选址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选址定点,并出具用地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怀化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符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规范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安置房工程预算评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在收到安置房工程决(结)算评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决(结)算评审核对意见,核对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决(结)算评审结论。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征收安置计划负责落实安置用地指标,凭征收安置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6个月内提供安置房建设的合法用地手续。
发改部门根据征收安置部门提交的可研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安置区建设核准手续,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准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图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手续;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牵头组织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质监、消防、人防、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征收安置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安置区选址意见,在4个月内完成安置区范围内腾地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根据村民安置区规划和建设要求,凭征收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协助征收安置部门完成被征收人安置资格确认、人员登记初审,组织被征收人选房,优化环境、维护稳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期管理等工作。
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多层房屋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高层房屋24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房屋分配程序:
(一)合法房屋征收面积确定。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确定被征收农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资格,并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提交申请。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三)确定选房号。征收安置部门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腾空验收证》、《统规统建安置房申请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统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统一编号的安置卡。
(四)组织看房。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农民统一看房,原则上看房一次,征收安置部门做好看房时间、地点的通知和人员组织。
(五)房屋分配。征收安置部门组织摇号选房,被安置户凭摇出的安置卡号顺序按户型随机抽取房号,当场确认房屋栋数、楼层、户型、面积等并签订《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房屋选定后不得擅自转让。
(六)选房结果公示。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七)房屋交接。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统规统建安置房安置协议书》发出《交房通知书》,被安置户凭《交房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八)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现房安置
第十五条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安置:原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27万元发放购房券,独生子女奖励27万元购房券,被征收人凭购房券一年内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房屋。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部门受理被征收人现房安置申请后,应当审查被征收人的安置资格,并根据被征收人具体人数,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申报现房安置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社会房源采购程序:
(一)征收安置部门向社会发布社会房源采购公告。
(二)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有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报名参加政府社会房源采购。
(三)征收安置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等部门登记注册,有三年以上的良好房地产开发业绩;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无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3.供应的社会房源各项工程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4.社会房源安置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征收安置部门以公开方式确定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签订《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包括房屋套数、建筑面积、户型、销售价格、结算方式、房屋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购房券的制作,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发放、回收与兑付,并建立购房券发放、管理、结算等相关制度。购房券参照票据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购房券包括被征收人身份信息、防伪标识、票面价值、结算方式、发放机构与时间等信息。
购房券一式三联,分为存根联、购房凭证联、记账联。存根联留存征收安置部门,购房凭证联发放被征收人,记账联留存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
购房券有效时限为一年,超出有效时限凭证作废。
第十九条 购房券只能用于购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持有的购房券不足以支付房屋价款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支付房屋价款后,被征收人购房券面值总额剩余5%以内的,由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或其他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或在交房后由财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条 购房券结算方式。社会房源以现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三年按5:3:2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社会房源以期房供应的,财政部门分四年按3:3:2:2的比例与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
第二十一条 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购房券抵扣房屋建设规(税)费。
第二十二条 现房安置实施程序:
(一)提交申请。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同时向征收安置部门提出现房安置申请,填写《现房安置申请表》,征收安置部门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发放购房券。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征收安置部门核实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现房安置申请表》、身份证明等资料,发放购房券。
(三)自行选房。征收安置部门和提供社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选房时间安排,被征收人自行到政府以公开方式确定的合法楼盘购买安置房,凭本人身份证、《现房安置协议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凭购房券结算购房款。购房后,被征收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结果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报征收安置部门登记备案。
(四)财务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政府签订的《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安置房交接单及购房券等资料与征收安置部门进行结算。
(五)资料归档。房屋交接后,征收安置部门将被征收农民房屋安置资料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安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安置资金的组成包括现房安置资金和统规统建安置资金。现房安置资金根据申请人数确定;统规统建安置资金主要由安置区土地房屋征收、土地报批、安置区工程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建设规费和税费等费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安置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业主单位在相关项目集体土地报批前按实物量调查后编制的资金概算预存、保障性住房用地开发收益、土地出让金以及增值部分。
第二十五条 安置资金拨付程序:
(一)统规统建安置资金。由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统规统建资金概(预)算》提出资金申请,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拨到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二)现房安置资金。由征收安置部门根据《现房安置资金概(预)算》提出资金申请,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拨到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安置资金结算程序:
(一)统规统建安置资金。安置房屋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征收安置部门组织统规统建建设资金结算资料,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审批后,分项目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以市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办理统规统建建设资金余款拨付,征收安置部门与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决(结)算。统规统建建设资金分项目列入土地成本。
(二)现房安置资金。征收安置部门组织现房安置资金结算资料,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审批后,分项目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安置部门向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与政府签订的《商品房供应合作合同》、《商品房预(销)售电子备案合同》、安置房交接单及购房券等资料与征收安置部门进行兑付。现房安置资金分项目列入土地成本。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原房屋征收拆除后未搬入新安置房前,由征收安置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按《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选择现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服从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小区运作方式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征收安置部门在项目安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安置完成情况报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以现房安置或统规统建安置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在市房产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为村民安置房;统规统建安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券购置的房屋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及其征收安置部门不得擅自将统规统建的安置房销售、出租、违规分配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份额,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安置对象再生育子女的,从查证再生育之日起,奖励的安置房予以收回,奖励的购房券按面值等额追缴。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安置对象,违法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无法退回的,按确定应退还安置房时类似地段商品房市场平均价追缴购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