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14〕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娄底城区部分居民建房用地土地性质
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娄底城区居民建房用地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娄底城区部分居民建房用地土地性质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性质为国有、权利人为自然人、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独用)的居民建房用地,位于娄底老街区域(东至娄底一大桥、南至涟滨西街、西至娄底二小、北至涟水河)的,按照法律确认原则(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认定其土地性质为国有;位于其他地域的,按照征收原则,具有土地征收资料的认定其土地性质为国有,没有土地征收资料的认定其土地性质为集体。
二、前述居民建房用地土地性质的认定,由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出具书面凭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的依据。
三、凡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居民建房用地的土地权利人,申请改扩建审批及变更登记,应先按照本通知规定完成土地性质认定。认定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按村民宅基地办理改扩建审批,并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