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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

  福州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6 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146 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这对国有农场制止他人非法侵占、蚕食其土地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土地权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也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的重要基础。土地是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其最重要的资产。中央要求农垦改革要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落实中央要求的基本前提,是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国有农场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只有依法完成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才能顺利开展国有农场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才能有效支撑垦区集团化改革。

  (三)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促进垦区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通过依法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权属,依法调处国有农场与相邻农民集体及其他单位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土地权属引发的矛盾纠纷,能够大大减少垦区不稳定因素,促进垦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原则及分工

  (一)工作目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农垦国有土地的基本情况,对尚未确权登记发证的农垦国有土地,要根据“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一场一策”的办法,明确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的路线图、时间表,加快推进工作,做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确保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条件具备或有改革现实需要的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进行确权登记。

  ——先易后难原则。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农垦主管部门以及国有农场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市本级政府:负责总体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本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协调指导做好确权登记工作、权属争议调处及信访维稳工作。

  3.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本级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掌握汇总工作进度,指导并协调辖区内权籍调查工作。同时提供已有的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协助政府调处权属争议,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垦国有土地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4.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农业部门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县(市)区农业部门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航测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负责指导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指导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负责全面总结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

  5.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林业部门配合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提供林斑范围分布图林业确权发证等资料,配合各部门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测算,保障工作经费。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

  9.市农工商集团:负责牵头对全市农垦国有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收集统计农垦场相关数据、资料以及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指导全市国有农场筹措经费、开展权籍调查、申请办理登记发证协调国有农场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并指导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等工作。

  10.各国有农场:具体承担收集整理已有的土地、房屋等建(构)筑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积极筹措资金,并积极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调查队伍,做好农场不动产测量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及时为具备条件的土地申请登记。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0月)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参照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等),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国土资源、财政、林业、辖区内相关乡镇及国有农场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责任。

  涉及农场面积范围特别大或权属关系特别复杂的(如江洋农场),应单独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以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国土、财政、林业、乡镇等组成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25日前上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和国资委

  2.保障工作经费。农垦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认真做好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测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确定技术单位。各农场应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调查队伍承担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和登记成果信息化工作,原则上在1031日前完成。

  4.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5.收集相关资料。由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牵头,各县(市)区农业、国土、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配合对市属8个、县属9个农垦国有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收集农垦场建场批复、红线图、历史争议裁决书、调解书等,收集和利用最新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7年11月-2018年7月)

  1.开展土地权籍调查。各县(市)区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查清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要划清国有农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各县(市)区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2.确权登记发证。各县(市)区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要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具备条件的,与合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手续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3.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遵循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对于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土地,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登记发证,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4.做好信访维稳。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农场、国土、农业部门要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组织纪律,服从指挥,有效协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要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情况、信息动态,及时处置和化解信访纠纷,耐心解释,化解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5.规范已有登记成果。为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不动产相应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成果总结阶段(2018年8月-2018年9月)

  2018 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系统整理完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建设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对农垦国有土地实现信息化管理。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本地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省确定的时间倒排工作任务,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责任落实到人,各县(市)区于每月15日将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填表上报市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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