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机制,加大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整下放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货币补偿审批权限,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第三条中“各区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修改为“区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报区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再分别按上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20%货币补贴”,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