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村村民既有住宅平改坡和裸房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农村村民既有住宅平改坡
和裸房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民住房条件,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8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有效整治农村裸房,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强化服务指导,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生态宜居的现代化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1.精准定位,精心设计。结合村庄整体规划,精准设计,精心施工,体现特色。
2.挖掘特色,凸显文化。结合村庄的历史元素、人文特色、建筑风貌,充分挖掘村庄的文化元素,彰显闽南特色,尊重环境,体现社会精神文明。
3.经济环保,温馨和谐。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注重色彩和风貌,避免过度设计或敷衍应付,积极营造可认知、可回忆的村庄建筑风貌。
二、重点任务
(一)工作内容
1.对我市农村村民既有住宅进行“平改坡”(即平屋顶改造为坡屋顶)和裸房整治试点改造,试点村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施。试点时间安排为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2019、2020年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村庄数量,每年实施一批。
2.对具备条件的平屋顶进行“平改坡”。
3.对裸房进行涂料、面砖等外装饰。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87号)出台前批建的村民住宅视为既有住宅,出台后批建的村民住宅视为新建住宅。
(二)工作要求
1.精准设计到位。结合各村庄各房屋特点,突出特色,避免千篇一律,以闽南风格坡屋顶(两坡+山墙)为主,四坡为辅,设计充分考虑村民实际需求,细节设计精准到位。
2.“平改坡”和裸房整治到位。“平改坡”坡屋顶投影面积占屋面面积的60%以上,坡屋顶可从顶层屋面女儿墙开始起坡,坡度不高于30度;裸房整治要考虑村民经济条件,如因经济受限应采用涂料、水泥砂浆等进行基本装修,确保村庄建筑立面整洁、风格协调、特色鲜明。
(三)工作机制
1.建立“共同缔造,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区级组织、村民主体实施的工作模式,各区负责结合本区实际对实施改造的村民进行“以奖代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制定。
2.为统一指导各区工作,并确保改造效果与第二轮城市整治提升街区立面风格相协调,由市建设局委托第二轮街区立面综合整治提升项目方案策划统筹及第三方技术咨询监督机构,编制“平改坡”和裸房整治改造设计指南,参与各区方案设计评审,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3.各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策划生成、房屋安全评估、设计(含方案、施工图等)组织编制、施工过程监管服务、验收考核等工作。实施“平改坡”改造要事先对村民住宅进行评估检测,确定安全经济适用解决方案。各区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通过区质安站进行施工指导服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巡查服务等方式确保质量安全。
4.村民作为实施主体践行“共同缔造”理念,按照图纸组织实施项目改造,经区相关部门验收考核合格后,再按规定申请“以奖代补”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局统筹、协调、调度全市农村村民既有住宅进行“平改坡”和裸房整治改造日常工作。各区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市、区、镇、村四级按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村村民既有住宅“平改坡”和裸房整治。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明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市、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区两级分担比例承担。
(三)注重镇村培训。改造应通过与村民协商的方式予以推进。各区应组织镇、村骨干力量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助其充分了解、掌握“平改坡”和裸房整治的意义、内容、方法、步骤,领会“共同缔造”的精神,建立起与村民沟通协调的良性互动桥梁。
(四)加强宣传发动。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宣传,通过《厦门日报》、《厦视新闻》等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宣传村民住宅“平改坡”和裸房整治改造的意义、成效,报道改造过程中涌现出的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营造利于推进村民住宅“平改坡”和裸房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农村。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