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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级工业园区及市直以上单位在延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切实解决工业园区及经济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08〕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筹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精神,符合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30%的,政府应按每人1.8万元的70%给予补助,2008年至2010年政府补助的标准为12600元。今后省政府若有提高补助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具体比例由行政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村集体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支出,或由个人承担。个人出资部分按照自愿原则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
  1、以县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措政府补助资金。
  2、资金来源。(1)省级补助资金;(2)上缴的耕地占用税;(3)适当划出部分土地变更用途出让后的收益部分;(4)县级财政补贴。
  3、南平市级工业园区与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政府出资部分,具体比例按园区与所在县(市、区)税收分成体制执行。
  4、市直以上单位在延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政府出资部份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保障形式
  为积极促进工业园区的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允许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保险种: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其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由所在的乡镇(街道)或村集体创办设立的企业性质的服务机构参保并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政府补助、村集体与个人共同筹资的办法。政府补助不超过15年,可按月从县级基金中安排,月补助标准为:政府应补助资金÷180。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享受更高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但超过15年和多缴费部分自行承担或在企业就业后由企业按规定承担。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筹集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18000元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
  3、超过60周岁的人员可纳入农村被征地农民的老年养老补助。
  三、待遇计算
  1、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在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的地区,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139),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国家规定标准。在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的地区,年满60周岁后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再领取基础性养老金。
  3、征地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给予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待遇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新农保启动后,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平市级三个工业园区和市直以上单位在延的建设用地项目。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六、本实施意见由南平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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