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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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实施棚户区(危房)改造是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继续优先安排居住条件困难、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项目,着力改善我市棚户区(危房)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棚户区(危房)危险程度、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紧迫性和居民改造意愿,分清轻重缓急,编制和完善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扎实推进。
2.加强组织,科学运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充分调动棚户区(危房)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要结合片区实际,合理控制建设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要重视历史文脉延续,建筑、景观应同周边环境相协调,注重保护改造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河流水系、水井等自然人文环境。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完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景观。
4.改造范围和实施主体。改造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D级的石混、预制板等结构住宅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以及中心市区范围内的单体住宅。业主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和单体住宅改造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体制
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原则,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市直有关部门服务协作,区级负责具体运作,充分发挥区、街道在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主体作用。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除市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外,其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成片的市直管公房危房改造,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论证、房屋征收调查摸底及补偿方案等各项前期工作,成熟后即组织实施,注重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资金运作。
三、政策措施
(一)片区改造必须符合控规要求,符合规划条件的商住小区、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危房整体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程序可对容积率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片区改造业主单位组织论证,并经公示等程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集资房、公房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未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其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改造后新增建筑面积超出原片区建筑面积10%(含10%)至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商住小区改造后新增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评估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位于古城保护区范围内或因规划条件限制的棚户区、集资房、公房、房改房等危房,改造后新建面积不允许超过原片区建筑面积20%的,由项目隶属的同级财政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助。
(四)棚户区、商住小区、集资房和房改房根据业主意愿进行改造。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由业主进行集资改造,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对小部分业主不同意改造的房屋,可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推举成立的筹委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评估价实行统一收购等措施,改造后该部分房屋在补交相关税费(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市场出售。
(五)从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该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房、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房)改造中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改造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六)棚户区(危房)改造相关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气增容费、电信电视初装费等),原产权面积已缴部分无需再缴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
(七)积极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房)改造房屋征收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安置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安置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2.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互补差价,限量扩购。为鼓励早搬迁早选房,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楼层调节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结合被征收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具体由区级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结合片区实际,统筹制定增加比例,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标准的,按市场价购买。
3.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适当予以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年内另行购置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征收货币补偿款后的余额为基准征收。
(八)私有单体危房(住宅)收购
1.对被鉴定为C级、D级的私有单体危房(住宅),产权明晰,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进行取证保全,待今后征收时再予补偿安置;也可由政府将房屋收购,并拆除整治为绿地或用于其他配套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业主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对列入政府拟统一改造建设范围内的C级、D级危房,原则上不再批准个人翻建。在全面征收改造实施前,区级政府应按有关规定,提前进行安置或收购。
3.对已收购和实施产权保全的危房,区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九)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根据“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按规定申请增设电梯。
(十)单体危房(住宅)翻建。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5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问题,参照有关“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危房翻建改造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