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划管理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政府审批后作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其他乡镇(即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乡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作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规划编制、规划许可和规划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检查情况不合格的可收回委托管理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村镇规划修编时应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对无法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乡镇政府要根据村民建房需求,依照村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方案,划定村民建房点,报县级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用地管理
(一)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住宅用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或者对原旧宅基地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在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村民用地按城市、县城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可按照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求,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增村民住宅用地指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村住宅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其中集中规划建设新村的用地指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
(三)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对已经市政府批准农转用的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落实村民建房用地对象,依法及时办理村民住宅供地手续,切实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清理工作,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加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前三年村民住房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70%的乡镇,除了抢险救灾、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地外,暂停审批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
四、建设要求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新村建设(利用政府原有预留给村庄的新村用地建设的)、旧村改造(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有关规定的)、重点项目搬迁安置住宅(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搬迁安置的)等,除当地市、县政府另有规定之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者其它建设主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建设集中成片的公寓式住宅小区,不得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确属历史遗留问题及城市建设需要的,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
(二)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镇应选用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或者委托进行规划设计,采用统规自建、整治改造等方式,鼓励建设集中的住宅小区。
(三)村民建设住宅3层(含)以上,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村委会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
(四)要大力推广使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或村镇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免费提供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农村住宅设计参考方案,不断提高农村住宅设计水平。县级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对房屋选址、间距和朝向、基础、主体结构、外立面装饰、抗震、节能和太阳能热水器利用、配套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同时,积极推广绿色农房建设等适用技术。
五、审批流程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2、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3、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4、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5、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8、申请办理住宅产权登记。9、申请办理村民个人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述各环节办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县城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乡镇,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六、监督问责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应结合“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长效的村民住宅建设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确保村民住宅建设政策落实到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依法拆除,并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动态巡查责任制度,明确乡镇、包片工作队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整合国土、城市管理执法、村建等力量,建立联合巡查或交叉轮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住宅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未能履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职责,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批的,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办事人员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由效能机关予以效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