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两违”拆除后土地收储方案的通知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两违”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管理,加快“两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经市用地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将《“两违”拆除后土地收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0日
“两违”拆除后土地收储方案
为加快推进“两违”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管理,加快“两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4〕2号)的有关规定及宁德市“两违”综合治理推进会的相关精神,结合中心城区“两违”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两违”拆除后的土地收储方案。
一、“两违”拆除后土地的收储类型
(一)“两违”拆除后土地的收储用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城市干道等基础设施的“两违”建筑予以先行拆除,拆除后的土地纳入收储。2008年拆除的塔山村“两违”建筑,腾出的土地收储后用于富春东路建设。
(二) “两违”拆除后土地的收储用于公园、绿地等公益设施建设。在大门山公园范围内存在部分“两违”建筑予以先行拆除,拆除后的土地与周边连片土地收储用于公园建设。
(三)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两违”拆除后土地统一收储。在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部分“两违”建筑,在棚户区拆迁过程中予以一并拆除,拆除后的土地与周边土地进行统一收储,作为路网建设用地和商住用地。
(四)“两违”拆除后土地与周边可利用土地进行成片收储。富春西路南侧、鹤峰路东侧收储地块上“两违”建筑拆除后与周边土地进行统一收储利用。
(五)零星的“两违”拆除后土地收储,用于建设街头绿地、停车场等。塔山路内侧零星“两违”建筑,拆除后土地可用于塔山公园绿地建设。
二、“两违”拆除后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
(一)涉及连片收储的“两违”拆除后的集体土地,按照相应片区征地标准根据原地类予以征收,符合留地政策的给予安排预留地或新村建设用地。
(二)零星的“两违”拆除后的集体土地,按照相应片区征地标准根据原地类予以征收,符合留地政策的土地按市政府相应的回购政策对预留地和新村建设用地进行回购,一次性给予货币化补偿。
(三)涉及连片收储或棚户区改造的“两违”建筑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根据“两违”建筑的不同时间段,参照《宁德火车站周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相关标准予以相应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在“两违”拆除及后续土地收储全过程中,规划、国土、建设、收储、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保证拆违后的土地得到有效的管理利用,既防止“两违”拆除后土地二次违建,又通过收储补偿有利于“两违”拆除后稳定。
(二)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严重违反规划的“两违”建筑先行拆除,土地收储后用于城市路网、公园、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两违”建筑拆除后,规划部门要及时给予确定规划用途条件,按用途进行收储利用。对于面积小、位置偏的零星地类,由所在地乡镇组织暂时复耕,待条件成熟后,逐片统一收储。
(三)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收储方案,重点推进拟收储地块内的“两违”治理工作,促进收储、“治违”有机结合、同步开展。
(四)“两违”拆除后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由蕉城区和东侨开发区负责具体征地补偿工作,并按市政府确定的区域,由市、区两级收储中心相应进行收储。
(五)加大对非法买卖土地的查处打击力度,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增强威慑力,促进“两违”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