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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通知

时间:2018-12-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全省设施农业流动现场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氛围。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是推动流转的最好时机,要抓住时机加以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全省设施农业流动现场会的精神,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截止今年底,力争全市流转面积达到13万亩,其中:仙游县4.03万亩,荔城区4.45万亩,城厢区0.56万亩,涵江区2.4万亩,秀屿区1.09万亩,北岸管委会0.43万亩,湄洲岛管委会0.02万亩。到2015年底,仙游县、城厢区、秀屿区、湄洲岛管委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2012年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0%以内增加到20%;涵江区、北岸管委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2012年占承包耕地面积的25%以内增加到30%;荔城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2012年承包耕地面积的40%以内增加到40%。
    三、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大力培育、扶持多类型的土地流转主体,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能手、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土地流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这些主体承包的土地,可在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配置、贷款、税收减免等各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优惠扶持,增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土地流转。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土地流转大户进行规模化经营。对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且进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的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奖励补助,补助资金市与县(区)各承担50%;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农业部门和乡(镇)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通过项目扶持和科技、劳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为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转岗就业创造条件。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为土地流转积极开展融资信贷服务,支持土地流转。
四、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提升信息搜集发布、法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流转书面合同。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电子化、开放式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将土地流转双方的供求信息进行网上发布,实现从信息收集、发布、交易、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一站式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对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开展调解和仲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客观要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要将土地流转情况列入每年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评,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对土地流转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结果在绩效评估中予以应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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