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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2.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4.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47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985万亩,确保建成1520万亩、力争建成2100万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落实减量化、保耕地、定边界、控总量、优布局的要求,全面完成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将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挂钩。对土地开发强度较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鼓励各项建设占用未利用地,具体建设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审批。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内容,在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种植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六)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七)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级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积极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禁止向钢铁、水泥、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批地供地。

  (八)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正确处理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对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易地搬迁等工程用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把关,用地预审阶段,禁止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审批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但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一般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者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需编制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专项论证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九)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在符合建设要求、不影响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城市交通、商业、娱乐、人防、绿化等多功能、一体化、综合型公共空间立体开发建设,引导城镇建设提高开发强度和社会经济活动承载力。

  (十)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非农化”。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生态退耕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承包经营人,应承担起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掠夺式生产、撂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核查,严防工商资本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化建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进一步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免。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省级调控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争取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和资金。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研究出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十二)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开发为园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鼓励地方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三)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定调剂指导价格和建立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十四)补改结合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可对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进行承诺;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可对通过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进行承诺。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先行实施提质改造,实现先改后占。强化过程监管,建立专门的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列明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清单,实行跟踪监管。

  (十五)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全部达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质量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备,并在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要做好对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十六)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各市(州)要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全省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逐级分解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结合精准扶贫,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以县为单位,探索多种形式的资金整合模式,整合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农牧、水利等部门涉农资金共同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等投入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委托代建、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确保“十三五”建成高标准农田932万亩。抓好东部百万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确保圆满收官,推进甘肃省中西部精准扶贫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十七)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各类建设集中连片占用耕地的,都要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可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义务,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八)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度—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制定轮作休耕实施方案,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十九)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开展土地整治综合成效评估,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加强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质量、成效、管理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土壤保护和利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调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二十)推动土地整治向国土综合整治转型升级。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对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在黑河、石羊河、泾河、渭河、湟水河等一定区域内统筹开展土地整理、损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污染土地生态修复、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程,综合施策、统筹解决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十一)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省级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优先支持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地区。

  (二十二)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重点扶贫地区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对口向省域内经济较发达地区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耕地保护和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贫困地区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研究制定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办法。

  (二十三)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权益。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期告知、调查确认、组织听证及用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加快建立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执行全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拓宽安置补偿方式和途径,实行同地同价,国家和省上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土地整治条件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增加新增耕地进行安置。

  (二十四)加大耕地保护建设性补偿力度。按照“以建设促保护”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土地整治水平,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设性投入,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发挥资金整合效益。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与土地整治,增加资金来源。规范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多措并举,全面稳定和拓宽建设性补偿资金渠道,完善建设性补偿管理机制。加大贫困地区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在安排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十五)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配套设施用地,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成立省委领导任组长的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十七)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实现国家与省、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加强对各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严格执法监察。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损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形成查处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管辖范围违法占用耕地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启动问责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实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完善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市(州)政府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下级政府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及本级政府的自查,并将检查及自查情况报告省政府,对各市(州)自查情况,省政府将组织抽查、核查并通报结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三十)完善制度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管理的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适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加强相关技术研究,重点解决耕地盐渍化、板结、污染耕地等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抓好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教育普及,积极宣传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广泛宣传我省国土资源省情和形势,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促进形成保护耕地的全民共识。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各市(州)、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加强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普及推广耕地保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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