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3〕8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做好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省、兰州新区合理承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机制,推进兰州新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和2013年3月21日召开的省兰州新区规划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兰州新区规划建设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
二、费用承担
兰州新区整体开发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70%,兰州新区承担30%)。
三、实施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认定。项目建设需征收土地时,由镇所辖行政村负责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认后报镇政府。镇政府对《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初审后,附《征收土地登记表》报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资格认定。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新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属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
(三)资金补贴核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核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申报统计表》,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2012年底前已有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应在2013年5月一次性核算上报。以后年度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兰州新区要在每年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其参保资格认定和费用测算,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四)资金核定下达。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新区上报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资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年初预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年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2012年底以前已经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费省级承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审核情况通过“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一次性追加下达。
四、职责分工
(一)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核定,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的趸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和新区财政承担部分的筹集落实工作。
(二)省人社厅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复核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督促兰州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省财政厅按照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核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直接下达到兰州新区财政部门。
五、资金管理
兰州新区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视情节扣减、停拨或者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