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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助费标准

时间:2018-12-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每月每平米30元, 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按规定标准计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发给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米8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米60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米40元,库房及其他用房每月每平米20元。其他地段临时安置费标准以一类地段为基础,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临时安置费标准减少10%。
三、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
2、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四、其它补助费规定
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等设备发生变更、迁移、拆装等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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