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着力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和任务。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制定棚户区分年度改造实施方案,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市级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管理办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谋划上报项目。严禁城市规划区内“见缝插针”式的零星棚户区改造开发,原则上要对零星棚户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对土地集中进行整理,增加土地储备量。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组织好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5.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改造范围、方式、主体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为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密度45%以上、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房屋结构为土坯、土木、砖木结构的连片平房区或危旧楼,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主要类型为:
1.居住密度大的城市棚户区。该区域居住密度大、公共基础设施差,多为老旧平房以及破旧小楼房,房屋产权大多为居民自有。
2.工矿企业棚户区。主要为八冶公司、金川公司等工矿企业在自有土地上修建的企业公房,由企业职工长期居住。其住房主要分为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平房以及简易房等。
3.城中村以及城边村区域。该区域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宅基地、集体用地管理与建设混乱,布局凌乱,公共设施匮乏。
4.新型城镇化试点镇的棚户区及其他有条件改造的建制镇的棚户区。
5.城市危房。经鉴定属于城市危房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
(二)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实物安置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
(三)改造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各自管辖区域内棚户区的改造责任主体。
(四)建设标准
1.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社会保障需求,进行科学规划选址。
2.套型标准。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住房可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按照户型适用、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安全的要求,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新建住房性质和相应政策规定执行,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3.配套设施。新建小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建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与垃圾收集等市政公用设施,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及管理用房,搞好绿化美化,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绿色建筑。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执行绿色建筑规范,运用绿色建材产品,创造节能、低碳、生态的宜居环境。
5.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确保棚户区改造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三、房屋征收补偿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进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货币补偿的征收房屋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市场价评估。采取产权调换安置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安置办法,并遵循以下拆迁安置原则。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推进以政府团购商品房、政府组织被征迁居民团购商品房或由被征迁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率。以实物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类别调换安置。
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优先对象。按照市民政部门优抚对象标准,在补助及安置方面,优先考虑6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军属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家庭。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保证按时回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划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临时安置、搬家等费用外,给予每户一定金额的提前搬迁奖励。
四、资金筹措及优惠政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1.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上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2.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县(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加大信贷支持。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并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具体贷款要求和程序按照《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各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保护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利益。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将已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协调处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重大问题。县(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申报、调查摸底、招商引资、征收安置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联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工作。市建设局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工作。市国土局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并负责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成本监审和增量住房销售价格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积极配合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棚户区居民低保情况和优抚情况认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监督审计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实行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制,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