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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
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5〕279号)精神,促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采取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统一购买、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等实施的安置方式。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节约集约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的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政策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妥善安置,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生活、价格合理、环境适宜、质量放心”的原则,鼓励“以购代建”的方式,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确实需要新建的,要科学规划,整体把握,统筹实施。
三、实施主体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作为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负责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
四、安置目标
自2015年起,结合全市商品房去库存情况,逐年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并纳入《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施检查考核。
五、安置方式
(一)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筹集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三)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六、支持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金昌支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对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项目,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县、区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要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用地审批。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四)简化货币安置项目审批手续。对涉及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安置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的,要在确保审批手续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涉及税费减免的,要及时退还给开发企业,或在购房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
(五)支持参与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初始登记、面积审核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在企业资质升级、跨地区开发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在信用等级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给予企业转型升级一定的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落实目标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实施;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计划管理,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分解下达、督促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考核;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分别落实项目审批、资金支持、业务指导、用地供应、政策性贷款等职责,形成推动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合力。
县、区政府负责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落实;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建设、房屋安置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区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按照“群众自愿、政府主导”的原则,提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思路,积极主动破解棚户区改造难题。
(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的督促办理。县、区政府要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力度,督促各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
(四)科学组织,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县、区政府要积极推动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接,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以及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有序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在组织或购买库存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必须选择“五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可优先选择。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平公正。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其它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县、区可参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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