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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武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切实改善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三)坚持“谁实施征地、谁负责补贴资金”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项目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参保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且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方案。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筹集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时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省《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四)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被征地村民小组现有承包土地总亩数。
(五)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六)在征地报批前,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将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总亩数等情况经县区国土部门、农牧部门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测算金额,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足额划入设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预存账户。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补贴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八)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项目,在土地报批前由征地实施单位(或同级财政)负责筹集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九)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征地实施单位或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参保登记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二)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时,由乡镇(街道)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2)参保登记表;(3)参保人员花名册;(4)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退休时缴费补贴资金仍未用完的,将剩余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从预存账户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
(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属于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的,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待遇享受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含按照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经延长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参保被征地农民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标准,从核定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已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逐月向同级财政申拨资金,委托银行按月代发。
(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须按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资格认证,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继承人须在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终止待遇及相关手续。
六、转移接续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省内转移时,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动工作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加强统筹指导,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本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实施牵头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国土、发改、财政、农牧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和对社会保险费用的审核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亩数等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土地承包亩数,办理参保资料的初审、报送工作。
(四)加强审核审查。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审查。人社部门依据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的证明材料,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督促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按权限出具审核意见,其中: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报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
(五)强化督导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督导调度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度,掌握工作进展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实施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省《实施办法》印发后至本方案实施前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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