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6〕15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城市建成区开展违法
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市委城市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至2018年在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张掖城市建设品位、管理水平及文明程度,遵循“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疏堵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把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作为规范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地将整治违法建设向纵深推进,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改善我市城市面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
用三年时间,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防控违法建设手段,健全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树立法律权威,营造和谐、公平的社会环境。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70%;2018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治理内容
1.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建设,侵占城市、县城、住宅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2.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园、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3.城市、县城已经到期但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4.未经审批在城市、县城既有建筑上擅自接建、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危房翻建除外)。
5.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在道路沿线、公共空间设立的广告牌、招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6.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私自新建、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7.其他违法建设。
四、阶段划分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三年(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共分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明确目标。2016年10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各类违法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由县区政府核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摸底情况制定行动工作方案,向县区政府下达年度任务指标。县区政府同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二)落实措施,全面推进。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各县区全面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健全治理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重点攻坚项目和制定政策措施,市政府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出台支持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三)总结表彰,巩固成果。2018年第四季度,市政府对全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并建立起防控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巩固扩大行动成果。
五、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2.强化规划管理。各县区要以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依法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管控作用。
3.坚持依法行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到要制定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配套政策措施,有效规范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各县区要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定权,明确处理违法建筑主体、程序和保障措施,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严格督查考核。将专项治理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年度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下达具体年度目标责任书,实行每月上报进度,季度督查通报,年度实施考核等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相挂钩。对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具体考核监督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5.强化舆论引导。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治理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加大公众监督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