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有关规定,现结合酒泉城区住房建设实际情况,对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各县(市、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保障性住房配建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三、凡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住宅小区中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交付方式、基本生活设施配备、首期建设配建要求等内容及指标提出书面意见;规划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指标明确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国土部门在宗地招、拍、挂出让商品房开发用地时,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纳入供地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告知房管、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作为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手续的要件之一。
合同内容包括:(一)保障性住房座落位置;(二)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三)户型、布局;(四)配套设施建设;(五)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六)移交期限;(七)房屋验收;(八)移交手续办理;(九)违约责任;(十)其它约定。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在小区内较好位置按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并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
五、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一)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内容是否列入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凡未列入或内容与出让合同不符的不予备案;
(二)规划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对配建约束性指标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予审批;
(三)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内容进行审核,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工程建设加强管理,监督项目工程质量,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迟缓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以同楼盘商品房单位面积售价的双倍为基准,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费,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无偿接收,登记确权,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售)。
九、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十、除肃北县、阿克塞县可参照执行外,其他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