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局制定的《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牧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甘政发〔2012〕4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甘国土资籍发〔2012〕3号)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确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农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农村土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具体任务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2012年底完成全市7个县(市、区)42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稳步开展乡(镇)村庄地籍调查。2012年底前,敦煌市、金塔县、肃州区完成一个乡(镇)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90%以上,完成当年登记发证宗地统一编码工作;2013年底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率达到50%以上;201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7个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换)证,实现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全覆盖。
3、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包括:农村国有农、林、园艺场(站)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乡(镇)、村驻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穿越乡村辖区的国有线状地物(铁路、公路、支渠以上的灌溉渠道)、零星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讯设施)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任务时限内,依照所在属地区域,一并完成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4、建立市、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应用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开发省市县三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积极推进市、县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宗地统一编码。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地籍管理系统与省级地籍管理系统相对接。
二、职责分工
(一)市、县工作职责
市级负责全市工作方案、技术指导意见制定,安排部署工作、技术培训指导、督促检查核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落实市本级工作经费,调处本市区域内跨县(市、区)土地权属纠纷,组织县级成果初验、省级验收及市级数据汇总,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甘肃省国土资源连续卫星综合服务系统”本市的建站工作,完成市本级地籍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级数据库。
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案,协调落实本级工作经费,解决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完成地籍调查、权属审核、质量检核、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维护县级“国土资源连续卫星综合服务系统”基站,进行成果自验及县级数据汇总,完成县级地籍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县级数据库。
(二)各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指导和质量检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本级工作经费。
农(牧)业部门负责处理并协调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地等权属方面的相关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划定资料,调处因涉及土地权属发生的行政界线纠纷。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划定资料,调处因涉及土地权属发生的林权纠纷。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及所站等用地划定的相关权源资料。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公路及管理道班等用地界定的有关权源资料。
三、政策规定
(一)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等有关法规,结合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依规,扎实有序地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大土地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力度,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量大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和权属争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展。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国土、财政、农牧、公安、民政、林业、水务、交通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酒泉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调查队伍,具体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编制方案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政策技术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及细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复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后随即下发)。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组建队伍,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进”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结合各地实际,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严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确权发证、检查验收、数据建库等各个工作环节,确保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
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2012年3月5日前,完成机构成立、发布通告、方案制订报批;
2012年3月15日前,完成资料收集、人员技术培训;
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试点工作;
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外业权属调查、内业数据整合、图件数字化工作;
2012年7月1日至10月底以前,完成权属审核、纠纷调处、审批确权、公示发证、资料整理归档;
2012年11月20日以前,完成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县级成果汇总、地籍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
2012年11月底以前,提交省级验收。
2012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市级成果汇总、工作总结上报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为确保2014年实现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目标,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今后三年市、县两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分工职责,通力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凡不能如期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县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农地转用、土地征收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分级负责,落实经费
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1〕230号)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保证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对已安排的资金要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三)严把准入,规范调查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作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规定,未取得行业准入资质的中介机构及系统内事业单位等调查队伍不得承担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业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的调查队伍范围内择优选择作业单位承担本区域内土地调查任务。同时,各县(市、区)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队伍,配合作业单位,严格按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保证调查质量。
(四)分步核查,逐级验收
建立县级调查成果自检、市级核查、报请省级预检、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方式,每阶段成果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对作业过程和调查成果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检报告和检查申请,对调查成果进行核查初验,形成核查初验意见书,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对成果进行预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