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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崆峒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试行)
为确保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工作流程
1.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组织领导工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市、区国土资源局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举行听证的,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填写《听证送达回执》。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社保部门参加。
3.市、区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4.市、区国土资源局组卷报批资料,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市、区政府在收到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公布。
6.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国土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进行公布。
8.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兑付征地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纳入统一融资;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征收组和被征收房屋农户签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兑付补偿资金。
9.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交出土地。
10.当事人对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按照《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收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综合补偿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依法核定《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有效证明)中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一户一宅”。
(2)依照低层住宅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认定农民合法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上限。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宅基地合法面积×1.1。
(3)以宅基地合法面积分5档认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上限。
序号 | 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平方米) |
备注 | |
1 | 67 | 0.1亩 | 73 | 330平方米以上的合法宅基地,按照本表计算公式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上限。 |
2 | 133 | 0.2亩 | 146 | |
3 | 200 | 0.3亩 | 220 | |
4 | 267 | 0.4亩 | 293 | |
5 | 330 | 0.5亩 | 363 |
(5)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后,私自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6)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土地上(包括承包地、自留地、承租地等)修建的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2.房屋价值的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等规定的相关标准,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3.房屋征收补偿
严格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宅基地上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上限以上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给予补助。使用的宅基地按照同类征地价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安置时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征收安置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①村社集体所有房屋: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文件等相关标准评估后给予补偿。
②宅基地上事实性经营用房:在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中,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完善的宅基地上事实性经营用房补偿价值,以同类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上浮50%确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③“前店后院”:取得合法手续的“前店后院”,一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前店”以评估价确定补偿价;后院按宅基地上房屋认定和评估标准确定补偿价。
(3)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等
按照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
(4)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①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超过5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②交房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③面积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按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5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具体期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发布的各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4.安置
(1)被征收人所在村、社具备安置楼修建条件或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村民安置楼已经市规委会审定通过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建设成本价购买村民安置楼进行安置。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物价上涨指数,安置楼建设成本单价与农民房屋补偿单价基本持平。由相关乡(镇)、村、社制定各片区具体安置方案,交棚改中心审核,并在棚户区改造片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村、社统一进行安置。
(2)被征收人所在村、社不具备安置楼修建条件的,按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中房屋补偿标准上浮40%进行奖励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3)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村、社安置资格的,按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中房屋补偿标准上浮40%进行奖励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其安置资格由被征收人所在村社收回,由棚改中心按村民安置楼回购协议约定建设成本价回购,作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统筹用于被征收人安置。
在房屋征收时,已安置到位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安置政策,不再另行安置。
(三)农用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补偿
看管房、牛棚、猪棚、鸡棚等养殖设施按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其他私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四)苗木、树木补偿
按照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5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四、附则
(一)本办法出台前已启动实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原《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发〔2014〕5号)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其他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