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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7日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运行程序,保障项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的精神,结合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二条  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机构”)提供不超过贷款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资本金筹集
承接主体负责统一筹集不少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可作为资本金使用的中央和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筹集的各类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开行软贷款。资本金缺口部分由承接主体通过其它方式自主筹集。
第四条  可作为资本金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由市、区发改部门牵头负责,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要求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贷款资金拨付
在同时满足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四项条件(设立偿债准备金账户、落实项目资本金、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必须的审批文件、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前提下,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实际进度提出书面用款申请,由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棚改中心”)按季度向承接主体、贷款机构上报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机构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发放专项贷款资金,承接主体承接后转拨棚改中心。
(二)贷款资金使用
房屋征收补偿款、征地前期费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受托职能部门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情况提出用款申请,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棚改中心和承接主体负责向贷款机构提交审批手续,根据实际征收进度,拨付贷款资金,并依规依制度兑付给被征收户。
土地征收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综合征地费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协议》逐级提出用款申请,市、区住建局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承接主体向贷款机构提交审批手续。承接主体承贷后拨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拨征地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款。由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同时提供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项目形象进度报表、大额正式发票等有关贷款支付依据,棚改中心复核,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一)支付建设期利息(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有规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拨款除外)。
(二)支付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三)支付应由资本金承担的棚改相关资金。

第四章  成本控制

第七条  深入摸底调查,测算征收成本。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各项目片区征收安置组对房屋结构面积、用地情况、常住人口、其它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登记,棚改中心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建设期限、贷款利率等因素测算分户征收成本和片区房屋土地征收总成本,上报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加强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充分发挥棚改中心各职能组、室的作用,对照摸底调查测算表逐户核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情况,补偿费用上下浮动不超过5%,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棚改中心与承接主体、贷款机构紧密协作,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棚改中心牵头,国土、住建、规划部门配合,加快棚改片区土地征收整理,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出让价格,有计划地做好出让供应,尽快回笼资金,力争自求平衡。

第五章  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分期整体盈亏核算。
棚改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完成后,由棚改中心会同市、区审计、国土、发改、财政、住建部门进行拟划拨、挂牌出让土地征收成本核算。
棚改项目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安置楼工程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棚改中心会同市、区审计、发改、财政、住建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决算。
各类财政拨款与改造成本相抵后,形成的盈余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循环滚动发展;形成的债务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第六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债务承担主体
棚改一期项目形成的债务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棚改二期、三期项目形成的债务由崆峒区人民政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一)棚改项目自身收入;
(二)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各类财政资金;
(三)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成本;
(四)地方政府债券;
(五)因土地出让收入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还本付息出现的临时性困难,申请通过偿债准备金账户扣划。
 第十四条  借款偿还
(一)按约定还款。棚改项目涉及的贷款机构借款、专项建设基金本息等各类借款资金,均由承贷主体按照借款协议如期偿还。棚改一期贷款本息列入市级财政中长期支出计划,棚改二期、三期贷款本息列入区级财政中长期支出计划,逐年偿还承贷主体。棚改四期政府购买服务费用按照购买服务协议按期支付承接主体。
(二)提前还款。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借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约定,由棚改中心归还承贷主体予以还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住建、发改、审计等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审计,对涉及银行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流程监督。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它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遇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由棚改中心负责,结合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棚改资金管理细则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棚改中心资金保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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