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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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现将《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
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将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参保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册被征地农民,适用本方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方式及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区)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填报参保登记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确认时限。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应在用地批复日后土地征收时提交个人参保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三、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收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
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可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提高13%计算缴费补贴资金。
(二)补贴渠道。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1.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享受待遇的,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2.征地时,因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3.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4.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资金暂存,待其就业状况发生改变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5.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退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被征地农民中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7.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死亡的,未划拨完的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法定继承人;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补贴资金未划拨完的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8.2018年2月14日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转移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跨省转移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四、补贴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测算。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二)资金结算。征地项目依法批准的,国土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财政部门。
(三)资金审核。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县(区)报审材料包括: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权属确认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测算审核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补贴资金银行进账单、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四)资金管理。县(区)人社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投资。每年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度衔接。2018年2月14日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环环相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人社部门提供土地征收数量,告知人社部门土地批复情况,核实家庭征收土地面积。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亩数界定、核实和确定征地比例,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人员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和个人身份信息。审计部门负责对参保补贴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初审上报和公示,组织办理有关参保手续。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推进。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人社、财政、国土、发改、农牧、公安、审计等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职责,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向本级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对没有按要求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地见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应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2年5月3日印发的《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1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