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16〕95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庆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庆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5〕2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棚户区改造,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已列入国家和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老旧住宅区、工业园区以及产业园区。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主体,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采取政府核算定价、企业报名提供房源、群众自愿选房的方式,引导鼓励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六条 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商品住房库存现状和居民意愿,按照省政府棚户区改造任务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的要求,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棚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县(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房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安置和货币直接补偿三种形式。
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住房市场中筹集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满足居民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
货币直接补偿。按照棚户区居民意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
第九条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可给予房屋评估价5—8%的购房补贴,具体比例由各县(区)确定。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流程:
(一)建立服务平台。棚改部门负责搭建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与监管,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列入全市不诚信企业目录。
(二)征集房源信息。棚改部门负责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统一接受管理,并负责协调开发企业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由棚户区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自主确定商品房位置、面积、楼层等。
(三)自主选房。被征收人选择回购商品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按照该棚改片区被征收房屋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产权调换的差价结算办法,经征收方核算价格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附属物补偿、搬家费、奖励费等凭自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加入房票价值。
(四)差额部分面积的折算。被征收人根据房票价值及已选择的存量商品房价格确定安置折算面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大于折算面积,大于折算面积10%以内按回购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面积小于折算面积,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原房屋面积的评估价补偿。
(五)差价的结算。棚户区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货币补偿金额与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货币补偿不足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负责补足;货币补偿超出购房款的,超出部分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六)签订购买合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持“房票”到回购平台自主选择存量商品房安置,并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
(七)付款方式。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将货币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政府组织统一购买安置的流程
(一)统一回购商品房。回购的商品房须具备下列条件:1.自棚改部门发布回购信息之日1年内能够交付使用的存量商品住房;2. 五证齐全,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 具备主体封顶,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4. 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违规建设等情况;5. 质量安全合格,已建成部分符合建设工程法定规范要求,单项质检验收合格。
(二)建立回购信息平台。由棚改部门建立商品房回购平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向社会公开回购存量商品房信息,公布回购条件、价格确定方式、具体流程等,引导开发企业到回购平台申请登记房源。
(三)审查回购商品房。棚改部门负责受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存量商品房纳入安置房源申请,并进行条件审核,经审核,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协议。并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区位、小区基础设施及周边配套设施情况、户型面积、入住时间、竣工验收情况、五证情况分类作以区分登记,同时将签订的协议送项目实施单位。
(四)确定安置房源。选房和购房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安置房源。对于回购平台已经登记的房源,经棚改部门验收后,由房管部门锁定房源,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开发企业不得私自出售或抵押。
(五)确定购买价格。棚改部门与开发企业进行谈判,在购买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5%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一房一价等多种价格形式确定安置房源价格,若报名申请安置房源多于2户以上,按照以上程序定价后,可优先回购同地段、同区域最低价格的商品房,并上报政府会议同意。
(六)签订回购协议。棚改部门根据政府会议纪要确认内容与开发企业签订购买协议。协议应对安置房源情况、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按照购买协议约定的价格、进度拨付购房款。
(七)分配安置住房。政府购买安置房源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单位应将安置房源位置、面积、户型、每一楼层的具体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并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顺序、抽签等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棚户区居民安置房位置、楼层等。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
(四)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认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所需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其他货币化安置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