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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定有关部门、单位:
  《定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定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60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为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央和省上的安排部署,1998年,我市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延长到了2025年12月31日,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市还有一些地方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长久保护。甚至在个别地方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等原因出现了许多争议和纠纷。为此,各县区要深刻领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这不仅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更是强化物权登记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有利于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成果资料相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尊重历史。对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民主协商。要充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因地制宜。市上将安定区确定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区,其他各县要积极开展试点准备工作,也可选择个别乡镇、村开展试点,逐步积累经验,由点到面稳步推开。要根据试点地方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县区负责。试点工作按照省上统筹安排、市上指导、县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确保顺利推进。
  三、联系实际,丰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精神,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认真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只有经群众认可并经乡镇、村公示确认的实测结果,才能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建立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制度。要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和补换发等工作。按农业部第33号令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上统一印制。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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