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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昆政办〔201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昆明市农村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昆明市农村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4〕14号)精神,扎实开展好精准扶贫工作,切实改善我市农村贫困户的住房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市关于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精准扶贫的指导方针,将农村贫困户的宜居农房建设作为我市“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贫困农户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贫困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贫困户居住条件。2015年至2017年,完成农村贫困户7万户的宜居农房建设,基本解决贫困农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 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县负总责的原则。宜居农房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相衔接,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先行安排利用老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实施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有住房,并腾让出宅基地。要结合村庄布点规划、形态规划以及项目村人文传统、自然风光特征,体现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宜居农房建设要与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传统村落保护等统筹协调开展。宜居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县(区)负主要责任、乡(镇)负直接责任、村级负具体责任。

(二)农户主体、自愿建设、政府补助的原则。要正确引导贫困农户建设宜居农房,充分调动贫困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贫困农户在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参与宜居农房建设,形成整体合力。

(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符合抗震安居等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贫困农户承受能力,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范围内,合理选择户型大小,引导帮助贫困农户建造功能配套、抗震安全、经济实用、风貌统一、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农村住房,切实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

(四)精准扶贫、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按照精准扶贫的有关要求,全面提高宜居农房建设补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在宜居农房建设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 建设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建设对象。农村宜居农房建设的实施对象为:2014年开展贫困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住房困难户和五保户。“住房困难”是指无房、居住在土坯房、茅草房或其他结构的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单户居住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农户。

(二)建设范围。农村宜居农房建设范围为规划全覆盖永久保留的自然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原址安排宜居农房建设。

1. 纳入规划全覆盖迁村并点、拆村并居的。

2. 国家、省、市划定的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旅游开发区等明确规定不能建房的特定区域。

3. 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矿山采空区、塌陷区、地质灾害隐患区。

属于上述情形,但在项目年度内搬迁到符合条件的新址建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三)建设标准。宜居农房建设必须遵守农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的安全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不低于60平方米,建筑结构原则上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

四、 建设方式

(一)宜居农房建设原则上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以行政村为项目年度实施单位,以贫困户为资金核算单位,以就地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为主,逐村逐户推进宜居农房建设。对整村易地搬迁的项目,各县(区)要充分考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能力,稳妥实施。

(二)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没有劳动力和缺乏自筹资金能力的低保户、残疾人户等自身无建房能力的特殊住房困难户,由乡镇或村委会统筹,通过政府补助,整合抗震安居、扶贫安居工程、社会帮扶等相关项目资金,建设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或者改造公益闲置房、购买村内空置房等形式优先妥善安置。同时,积极探索由乡镇或村委会统筹实施,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宜居农房,解决农村五保户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各县区要结合整乡推进、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积极打造宜居农房建设示范村。示范村建设要把宜居农房建设与旧村改造、生产发展、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自然地理、历史遗迹、风土人情、民俗习惯结合起来,加大村庄环境、村容村貌整治力度,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

五、 建设程序

市级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下达年度宜居农房建设计划指标,各县(区)根据计划指标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和实施。对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的,应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农户申请。符合宜居农房建设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宜居农房建设申请表》(见附件)。

(二)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表后,应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宜居农房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评议,确定宜居农房建设对象,并在农户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建设条件农户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审查,对不符合有关标准条件的,在《申请表》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公示。乡镇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户户见面。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区扶贫办核准,对不符合有关标准条件的,在《申请表》中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要在农户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核准上报。县(区)扶贫办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会同县(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数量,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全市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组织实施。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建设周期为市级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六、 资金筹措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亲友借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资金。市级财政每年根据宜居农房建设补助标准和年度计划,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宜居农房建设和信贷贴息补助。各县(区)财政要按比例,安排宜居农房建设贷款风险保证金和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保障金融部门按比例发放宜居农房建设贷款;并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安排宜居农房建设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扶贫部门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编制实施方案、检查验收等业务支出。各县(区)是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要积极整合抗震安居、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搬迁扶贫、社会帮扶等相关项目资金,整合后补助建房农户的资金数量在本县(区)范围内不能差别太大,应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二)补助标准。根据昆办发〔2014〕14号文件要求,执行如下补助标准。

1. 拆除重建每户补助4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2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1)户主夫妻一方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3)已享受过《昆明市扶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宜居农房建设补助的农户。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2. 对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80%,县(区)财政承担20%,贴息期3年。每年12月底前,由县(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金融部门提供的贷款名单及贷款金额,对照贫困户名录进行对象认定,按贴息补助标准测算汇总报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后,一次性下达年度贴息补助资金。

3. 东川区、倘甸“两区”、寻甸县、禄劝县以外的其他县(区)不列入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但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自行安排本级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专项资金,开展此项工作。

七、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区)要成立宜居农房建设领导小组,把宜居农房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安排部署、督促推动,分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召集相关单位责任人,研究会办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能责任。宜居农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部门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宜居农房建设,各县(区)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组织审核,县(区)政府批复,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县(区)扶贫办、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运行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和提供村庄布点和村庄形态规划;住建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负责指导和做好农村工匠培训、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工作,对修缮加固要结合实际和相关行业标准,以县(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功能齐备、牢固安全,符合抗震防灾的设防要求;国土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建房用地指标,负责按程序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负责按程序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手续;金融部门要简化和创新宜居农房建设贷款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房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挂钩联系单位和驻村工作队要集中人力、物力,落实包保责任,扎实推进年度重点村项目建设;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织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要依托“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贫困户住房改造建设。

(四)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一是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要对全市农村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工作动态情况进行系统管理跟踪,县区扶贫办要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一户一档,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喷绘“昆明市宜居农房建设”标识(包括建设类型、编码等)。二是加强资金专账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细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户。三是加强资金拨付管理。年度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区)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汇总后专题请示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复,按4:3:3的比例分期拨付。即项目启动拨付40%的启动资金,项目进度完成80%再拨付30%的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的资金。县(区)扶贫办按贫困户建房进度汇总补助清单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县(区)财政或委托乡镇财政所,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支付到农户,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四是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各县(区)扶贫办会同有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乡镇政府,将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资金的分配情况在所在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示栏中张榜公布,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市扶贫办将全市贫困户宜居农房建设计划任务及市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在“昆明市扶贫开发信息网”上公开。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相关县区要建立长效督查机制,将宜居农房建设列为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纳入目标任务督查。市级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区宜居农房建设情况开展督查。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县区每月向市扶贫办上报一次项目进度,每半年上报一次整体工作进展情况,市扶贫办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六)做好项目验收。年度项目建设完成后,乡镇(街道)须100%对建房农户进行检查验收,出具初验意见,向县区扶贫办提交请验报告;县级进行终验,县级验收须100%对建房农户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级备案。市级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实施对象把关不严、不按相关程序规定实施的县区,将扣减次年度的扶贫项目资金。对违反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宜居农房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

   附件:昆明市宜居农房建设农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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