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要优先确保拆迁户利益,以购代建的房源要质量优良、安全可靠,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实施意见》指出,昆明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互利共赢三项主要原则。主城五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各级国有公司,应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购置普通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拆迁户,积极稳妥地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合适房源。合理设置购买条件,确保拆迁户利益优先。依法遵规履程,充分保证合作各方合法权益,做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成立昆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领导小组,在城市更新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并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以购代建资金融资、房源购买、项目储备、管理分配、资金使用、业务指导等工作。
以购代建适用于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旧厂区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的回迁安置房。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区国有公司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的以购代建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拟用于以购代建的应为普通商品房或期房,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优良、安全可靠。购置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合理利润3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购买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普通商品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要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实施意见》要求,各实施主体单位要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以购代建项目清单。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资金使用监管检查机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避免在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化操作。
《实施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房源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