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进一步简化乡村建设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3号)相关精神,提出全市示范村、整治村和人居环境提升等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指导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前期工作
(一)实施对象确定:拟实施示范村、整治村及人居环境提升等建设行动的村组由各乡镇(街道)上报到县区汇总,县区统筹考虑确定后向市级申报,市级下发文件确定实施对象。
(二)建设规划编制:实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村组须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县区按照规范要求及村民意见统一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报市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三)项目实施许可: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对象按照规范要求及村组意见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意见,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对拟实施的项目实施规划建设等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组织保障
(一)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由县区统筹,乡镇(街道)全面负责,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跟踪督促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示范村、整治村建设的村委会应成立村民自建委员会或工程指挥部,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建设企业及建设资金等事项,指定人员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村民小组要成立3-5人的规划建设管理议事小组,发动、组织村民参与规划和建设的全过程。
(三)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必须对所有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企业、建设资金及筹资投劳等进行公示。
三、工程建设
(一)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保障村民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评判权利,发挥村民筹资投劳、共建家园的积极性,示范村、整治村工程建设,原则上不再招投标,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群众大会表决确定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企业、建设资金及筹资投劳等事项。
四、资金拨付
(一)各县区按照农信社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将工程建设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农经站,乡镇(街道)在农经站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资金拨付实行双签审核制,即按照项目协议和工程进度,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双签申请拨款。具体程序为:村(居)民自建委员会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村(社区)支书审核→村(居)委会主任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后向乡镇(街道)农经站申请→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拨付。
五、验收考评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持相关文件、材料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上报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分别对示范村、整治村或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组织考评。
六、运行管理
(一)乡镇(街道)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须对落实村庄规划、工程质量、村规民约等负总责。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投入运行管理,管理和运行守则应在“以村民为主体”的村庄基础设施、垃圾、污水、绿化、亮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中予以明确。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 发布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