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办发〔2015〕21号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党委,开发区党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委),省属驻州各单位党组(委):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46号),不断加快我州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打好高原特色农业牌,走一条经营规模适度、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集体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除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州县市(开发区)和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共迪庆州委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迪发〔2014〕12号)落实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全州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与林权有关的协调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分级负责,州级统筹协调,县市(开发区)负总责,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各县市(开发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
(一)引导农户多种方式流转土地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土地互换、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以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各县市(开发区)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县市级为中枢、乡(镇)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便民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迪庆州山区面积大、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州情,并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各县市(开发区)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
四、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州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坚持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在此基础上,逐步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积极创建各级各类示范性家庭农场,到2020年力争全州认定家庭农场达到50个以上。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州县市(开发区)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五、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各县市(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有利时机,突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要在农业产业项目落地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鼓励农业企业优先吸纳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企业的农民和当地的农民就业。州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农地非农化、浪费农地资源、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损害农民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益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涉农企业+专家+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加快建立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设立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制定和实施《迪庆州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从2015年起到2020年,全州培训新型职业农民1000人。
七、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八、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州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迪庆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强化部门配合,抓好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综合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各项土地流转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规范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加强农经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州县市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附:《实施意见》工作责任分工意见
附件
《实施意见》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 工作分工
1.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共迪庆州委、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迪发〔2014〕12号)落实力度,确保到2017年底全州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责任单位:州农牧
2.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操作规程和政策解答,认真做好培训和业务指导。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3.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4.林业部门要做好与林权有关的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州林业局
5.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法制办、州档案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公安局、州国家保密局、州信访局
6.坚持分级负责,州级统筹协调,县市负总责,强化乡(镇)主体责任。各县市(开发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7.要充分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承包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8.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9.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能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损害农民利益,更不得强行推动流转。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10.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11.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促进整村整组连片集中长期流转。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1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
13.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便民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14.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
15.顺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综合考虑迪庆州山区面积大、耕地分散、耕作劳动强度大的州情,并与当地农业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劳动力状况相适应,有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16.对受让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技推广、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和农机补贴项目。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水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科技局
17.农机购置补贴优先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18.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农牧局
19.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保险行业协会
20.通过整合涉农资金建设的连片高标准农田,优先流向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
21.各县市和开发区要制定规划和激励措施,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耕地发展蔬菜、花卉、观赏苗木等特色经济作物,不用或少用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2.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委农办
23.积极创建各级各类示范性家庭农场,到2020年力争全州家庭农场达到50个以上。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24.有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和乡(镇)根据农民意愿,通过连片整理耕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5.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6.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
27.各县市、开发区要充分利用云南省加快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有利时机,突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工商资本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8.各县市、开发区要在农业产业项目落地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9.州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农地非农化、浪费农地资源、因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损害农民利益等情况的发生。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
30.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组织基层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质监局、州委编办
31.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委、州国土资源局
32.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
33.以县市和开发区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
34.关于“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县加快建立县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设立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科技局、州金融办、州国资委、州法制办、州政府研究室
35.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现代农业远程教育。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36.制定和实施《迪庆州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施意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完善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州委农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生物创新办、州财政局、州商务局
37.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政府主导,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的重要阵地和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综合平台。继续实施“乡村流通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组织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经营、财务会计、产品营销、市场信息、融资担保、培训咨询、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与联合,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式、订单式等服务,提高为农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责任单位:州商务局
38.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的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39.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设施农用地政策。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
40.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由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41.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财政局会同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42.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覆盖面。
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保险行业协会
4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州地税局
44.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4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省、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充分认识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和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和云南省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46.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强化部门配合,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责任单位: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
47.加强政策宣传和试点示范引领,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
48.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农村经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基层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队伍,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服务工作,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州委编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责任分工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县市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落 实到位。
(三)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纳入州委、州政府督查内容,督查工作由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州委农办、州农牧局配合组织实施。各县市和开发区要将本县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将牵头负责任务的落实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定期上报州委、州政府。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