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10〕40号
开化镇人民政府及城市社区工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重点是开化镇卧龙村、攀枝花上下寨、法古寨、大以古村、小以古村及城南体育中心周边村寨。
整治的内容为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占地及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经过2—3年的集中整治,使新的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二)任务。一是对2009年以前的所有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分类汇总,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二是加快安置地规划建设,有效解决无房户和拥挤户住房困难;三是依法对违法占地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服从领导。县人民政府已成立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县国土资源局抽调10人、开化镇国土分局抽调5人、县建设局抽调2人、县城管局抽调4人、县规划局抽调1人、县司法局抽调2人组成综合执法工作组,统一到县国土资源局集中办公。抽调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涉及的部门单位必须于2010年4月20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122739)。
(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占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执法主体及牵头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规划批准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违法违章建筑,由县规划局作为执法主体及牵头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在执法过程中,牵头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完善执法程序,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三)加强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整治范围内容及目标任务,尽快研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及时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综合执法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要牵头组织对2009年以前的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认真进行调查,并分类进行汇总,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县规划局、建设局要会同开化镇研究制定安置地规划建设方案,尽快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发改局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整治工作和安置地建设经费及时到位;宣传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县信访局、开化镇和城市社区工委要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善后处置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把各类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把好程序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县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纪律的监督。
(四)注重方法方式。经调查核实,确实属于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一是愿意自行拆除的,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进行拆除。二是属于临时性建筑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属永久性建筑的,分批分期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三是属于无房户、拥挤户和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的,应区别对待,及时给予安排解决住房困难。除此之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五)落实工作经费。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执法用车暂由县规划局安排1辆、县国土资源局安排2辆,县人民政府预安排1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不足部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追加解决。
(六)加大督查力度。县政府办督办科要将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督办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