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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6日    

 

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扎实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意见及《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要求,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妥推进、应关尽关”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限期进行拆除,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依法取得建设手续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助,对拆迁重建的规模养殖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服务帮助,指导好选址,落实好后续扶持政策。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

全市所有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拆迁时限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所有关闭搬迁工作。

四、责任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关闭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农科局、环保局等部门全程全力指导配合。同时,按照“行业主管”原则,在重新选址新建阶段的市级牵头协调部门为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国土局、发改局、规划局、林业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履行协助配合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五、关闭搬迁政策

(一)养殖手续和证照齐全的,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环境保护“一刀切”的通知》(云办发电〔2018〕97号)文件要求,由市环保部门审核,对于必须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市政府依法依规按相关法定程序确定。

(二)对于“四证”不齐全的畜禽养殖场(即土地使用证、环评报告、营业执照、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不予补助,并勒令限期关闭搬迁。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2018年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底数,并于6月30日前将需要关闭搬迁的养殖户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农科局,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文山市畜禽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文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迁方案》等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尽可能做到纸质材料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此外,由各乡(镇)、街道再次抽调人员对摸底调查筛选出的养殖场进行再核实,弄清现存养殖规模、栏舍类别面积、办公用房类别面积,有关设施设备数量、污染情况、防疫情况、手续证照办理情况等,并进行拍照登记保存,做好关闭搬迁档案保存。

(二)签订协议(2018年7月10日前),对符合搬迁和补助条件的,由各乡(镇)、街道与养殖场业主签订《关闭搬迁协议》,启动关闭搬迁工作。

(三)选址新建(2018年7月底前),对已签订关闭搬迁协议且意向进行重新选址新建的养殖户,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农科、国土、发改、规划、林业、水务等部门进行分批集中选址,做好养殖户重新选址新建服务工作,促进关闭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四)关闭搬迁(2018年8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根据《关闭拆迁协议》,组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督促业主按期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对2018年8月20日前未按时关闭搬迁的,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关闭或拆除。关闭拆迁要求:可采取整体拆迁和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他用两种方式,采取整体拆迁方式的,建筑物要完全拆除,自行清理完成建筑垃圾;采取撤除圈舍内设施改作他用方式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栏舍隔栏、养殖设备等有关养殖设施,确保去除养殖功能。

(五)组织验收(2018年8月底前),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汇总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成复查小组进行市级验收。在验收过程中,请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资料存档。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农科、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农科局、国土局、发改局、水务局、林业局、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科局,由市农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科局、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关闭搬迁工作。

(二)经费保障。关闭搬迁补助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及时兑现。

(三)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法规宣传,督促养殖场业主进行自行关闭拆迁,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补助及维稳等工作,农科、环保、国土、发改、财政、规划、林业、水务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关闭拆迁养殖场的现场锁定工作,并按行业规定收集查验相关办理手续情况,如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动物卫生防疫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公安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维稳等工作。

(四)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落实、关闭拆迁不到位、未按时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对不能按时完成的乡(镇)、街道,给予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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