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促进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决定在牧区基本草原划定的基础上,总结半农半牧区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统一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本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确保基本草原划定的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草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半农半牧区和草原面积较大的城市郊区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利用两年时间完成我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结果以自治区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范围、内容和原则
(一)划定的范围
划定工作共涉及26个旗县(市、区),包括满洲里市、阿荣旗、莫旗、牙克石市、海拉尔区、额尔古纳市、扎赉特旗、乌兰浩特市、霍林郭勒市、突泉县、奈曼旗、开鲁县、科尔沁区、敖汉旗、林西县、多伦县、察右中旗、察右后旗、达拉特旗、东胜区、准格尔旗、乌拉特前旗、磴口县、伊金霍洛旗、库伦旗、扎兰屯市。
(二)划定的内容
核实基本草原权属,确定基本草原类型。
1.基本草原权属核实。主要核实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状况,以及权属界线、拐点等。国有基本草原使用权要核实到使用权单位;集体基本草原所有权要核实到嘎查村。
2.基本草原类型调查。要按照基本草原统一分类标准,查清每一宗草原的类型、面积和分布。
(三)划定原则
1.基本草原划定要以当前草原利用的现状为基础,对草原利用现状进行确认。
2.牧业苏木乡镇或嘎查村的草原都应划为基本草原。
3.草原分布不集中连片的地区,基本草原主要根据草原的面积和作用划定。
割草地、人工草地、草种基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应当全部划为基本草原。
重要放牧场,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三、技术路线
本次划定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管理系统》软件,参照草原资源调查、“双权一制”落实、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等有关资料,对已有的信息直接转绘到工作底图上。新增内容,采取实地调绘获取各项资料,通过整合完善,最后形成图件、数据、文字等各项成果。
(一)工作流程
1.准备工作;
2.外业调查与核实确认;
3.室内工作;
4.整理工作;
5.建立基本草原数据库;
6.编写报告;
7.成果资料归档;
8.成果检查验收。
(二)分类体系
Ⅰ.重要放牧场;
Ⅱ.割草地;
Ⅲ.人工草地:
Ⅳ.退耕还草地:
Ⅴ.改良草地:
Ⅵ.草种基地;
Ⅶ.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Ⅸ.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Ⅹ.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本条中罗马数字作为相应图斑的上图标志)
(三)成果
1.苏木乡镇1:5万基本草原分布图;
2.旗县1:10万或1:20万基本草原分布图;
3.嘎查或草原使用权单位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
4.苏木乡镇、旗县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
5.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
6.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报告;
7.基本草原划定结果公告。
四、准备工作
(一)组织准备
1.机构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自治区政府组织,自治区农牧业厅具体负责,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做技术指导,盟市对口单位负责协调。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旗县,组建由主管旗县长为组长,农牧业、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农牧业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人员
基本草原划定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保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成果质量,各旗县基本草原划定领导小组抽调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专门队伍,完成外业调查和内业汇总工作。
(二)技术准备
1.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本次基本草原划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旗县制定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划定的目的、任务、组织机构、技术路线、划定范围、组织措施、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及后勤保障等内容。
2.技术培训
在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前,自治区统一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技术培训。每个旗县选择一个嘎查村进行试点,根据实施方案对参加划定的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
3.技术指导
自治区农牧业厅和盟市农牧业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负责本次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物资、资料准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需要,准备相关设备、专业图件等工作用品及资料。基本草原划定用表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划定旗县自行印制。
五、野外调查
(一)野外调查的主要内容
野外调查是确定基本草原面积和类型的工作阶段。在这个阶段完成各种划定内容的实地测定。包括:权属界线及线状地物核实、基本草原类型勾绘、表格填写等;并开展相关的访问调查。
(二)权属界线及线状地物核实
权属界线主要包括草原所有权界线和使用权界线,依据“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将未发生变化的权属界线直接转绘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底图上,并到实地核实确认。
线状地物是指宽度大于2米的河流、铁路、公路、沟渠、林带、乡村道路等。主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参考遥感影像资料,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和制图的需要,取舍后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国界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界线,直接转绘到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底图上。
(三)基本草原类型勾绘
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草原划分类型,采用GPS实地定点,参照遥感影像将基本草原的类型界线调绘在工作底图上。草原保护建设项目中已有界线和GPS定点的可以直接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于面积较小、不够上图面积的人工草场等用GPS定点,可采用非比例尺上图。
(四)表格填写
野外调查主要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集体所有草原以嘎查为单位登记;国有草原以使用权单位登记。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应根据基本草原类型,按照图斑的编号逐一进行登记,登记表中要附有全部图斑清单,各项内容要完整齐全。登记表各项面积之和要等于该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的总面积。
六、室内工作
利用野外采集的GPS点生成点文件面文件,利用GPS生成的文件和参考国土二调数据生成新的基本草原图层付属性。利用旗县相关材料和数据、遥感数据等资料综合分析基本草原数据,对有疑点的地方进一步核实和实地考察。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在软件平台下生成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登记表、草原构成表等,生成图件。
图斑编号采用全旗统一编号,基本草原类型编号采用本方案编号,苏木、嘎查编号由旗县确定。图斑按照从左向右、从上至下顺序编排,不能重号。图斑编号采用分数形式,分子为苏木嘎查代号和图斑序号,分母为基本草原类型编号。当图斑小,图斑注记不下时,可用引线引出注在图斑外。图件要配备完整的文字说明、图名、图例、图廓等内容。图斑划分正确,与基本草原调查表格相一致。
七、表格汇总
基本草原类型登记表按登记单位进行审核,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后,装订成册。
苏木乡镇汇总。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照苏木乡镇汇总表对审核后的基本草原表格登记表进行汇总。各项数据要准确无误,达到图、数与实地相一致。
旗县(市、区)汇总。在苏木乡镇汇总的基础上,根据基本草原不同类型进行逐项汇总。旗县基本草原面积汇总工作中,要反映出全旗总土地面积、基本草原面积及其它各地类面积,基本草原面积与其它地类面积应协调一致。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旗县(市、区)对划定成果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目的和依据、基本草原各类型面积、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等。
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报告编写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开展基本草原划定旗县(市、区)的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一)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过程、经费及使用情况、保障措施、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
附件:主要包括有关文件、补充的技术要求、重要的会议纪要、有关图表等需要留存的重要文献。
(二)技术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草原划定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基本草原划定的分类体系;基本草原划定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流程;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库建设;基本草原划定取得的主要成果及精度;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方法。
九、成果验收
(一)验收程序
1.全部划定工作完成,形成划定成果,经盟市组织自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自治区农牧业厅根据旗县(市、区)验收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验收组,通过外业抽查和内业审核,对基本草原划定数据、图件和文字报告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3.自治区农牧业厅向验收合格的旗县颁发“验收合格证书”。
(二)检查验收内容
1.内业检查
总体检查:主要检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总体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基本草原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工作底图在总体检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均匀抽取10%图幅,检查工作底图与登记表是否一致、精度是否达到本规范要求。检查划定的各种界限是否移位,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各种标记和编码是否符合要求,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
表格填写: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基本草原划定汇总表是否准确、符合要求。
基本草原划定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结构是否合理,表述是否清楚,基本草原划定后,保护措施是否可行。
2.外业检查
在内业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均匀随机抽取不少于5%图幅,到实地重点核实检查以下内容并记录。权属界线、类型界线及符号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基本草原类型认定是否准确;线状地物及符号和编号是否与实地一致,移位是否符合限差要求。图斑划分和图斑编码是否与实地登记表一致。
(三)检查验收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成果资料齐全;技术路线和方法符合要求;按草原利用现状划定,未按地方部门规划预留草原;旗县(市、区)公告。成果资料档案建立与管理规范。
(四)成果资料归档
基本草原划定原始成果属于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要求对基本草原划定所取得的成果、资料妥善保存、管理,分别在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旗县档案馆保存。归档的内容包括:划定工作原始底图;以嘎查村和国有草原使用权为单位的基本草原划定登记表、GPS野外定位记录表;各级基本草原划定数据汇总表;苏木乡镇基本草原分布图,旗县(市、区)基本草原划定挂图;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基本草原保护标志图片资料;有关基本草原划定的文件及其他资料。
十、实施进度安排
2014年6月工作启动,2015年底全面完成。2014年6至7月份,做好准备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业技术培训;8至12月份,相关旗县(市、区)开展基本草原划定的野外实地调查核实工作;2015年1月至 8月进行内业汇总、成果资料及图件的编制、基本草原划定结果政府公示、建立档案;9至10月份开展自验和完善及自治区组织验收。11至12月份对全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十一、经费预算与分配
本次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共涉及8个盟市和1个计划单列市的26个旗县(市、区),其中新划定的有23个,完善划定成果的有3个。为保障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