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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促进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内蒙古铁路建设的会谈纪要》确定的铁路建设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一)加强规划统筹。各地区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和城乡建设要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及其他交通规划的有关要求,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有关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27号)要求,各盟市规划建设单位应抓紧完成相关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保障铁路建设,支持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对不符合铁路建设实际、不能满足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需要的城市规划,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使用国土资源部单列计划指标。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制编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各地区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的改建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一体化。
  (二)合理确定边界和规模。各地区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由各地区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区改造计划,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区域。
  (三)全面落实用地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应依据规定按城市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属于由国务院批准的用地,报批时予以注明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安排用地计划;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报批时予以注明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按国办发〔2014〕37号文件要求,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使用单列的计划指标。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成片供应,分期、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规划条件、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换乘无缝衔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二、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五)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盘活既有土地。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各地区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的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棚户区条件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服务工作。
  三、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六)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与沿线地方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
  (七)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充分利用土地综合开发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允许不同的市场主体投资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
  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四、加强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
  (八)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土地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九)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加强土地供后管理,确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十)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一)合力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审批、路网衔接、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做好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协调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路地沟通协调,统筹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和土地综合开发,加强分类指导,支持铁路站场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土地综合开发统一联建,组织制订自治区境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计划,负责相关站场综合开发规划及方案行业审查等方面的工作。铁路沿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做好综合开发相关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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