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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

时间:2011-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并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效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不完全适应征地工作需要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二、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四、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各地区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对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9号)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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