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全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总负责,铁路项目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办法。在征地拆迁工作实施过程中,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铁路办)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与铁路建设项目有关的政府、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自治区铁路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项目沿线地区提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资金审核,组织拆迁个案的协调处理;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区外周边地区的协调工作;负责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送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并会同自治区铁路办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与征地补偿资金审核,督促项目沿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衔接,尽快完成组卷上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征地拆迁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全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各有关铁路局: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参与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会同自治区铁路办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区外周边地区。
内蒙古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负责自治区级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协调相关盟市承担征拆资金的落实,征地拆迁补偿经费的审核拨付;牵头组织征地拆迁个案补偿评估委托;参与征地拆迁前期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协助项目单位调整股比,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将征地拆迁资金计入相关项目公司的自治区股份。
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承担的征地拆迁资金落实到位,统筹协调本地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负责对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初审并报送自治区铁路办、国土资源厅,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确认和拨付;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矿权单位完成境内压矿协议签订有关工作(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计划,组织完成先行用地、先行用林地等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相关盟市铁路办主要负责境内项目征地拆迁具体协调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盟市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核;定期向自治区铁路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需要自治区铁路办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措施,组织征地拆迁前期调查、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测算提出、需收回国有土地评估确认、验工计价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实物工作量,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参与拆迁个案的协调处理;负责协调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监督临时用地协议的执行特别是各方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落实;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代表):负责及时提供用地申请、项目立项、设计批准文件、勘测定界、环保、林业、水利、压矿、地灾、社保等报批所需资料;全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实物量确认,负责征地拆迁经费确认和计价入股工作;负责用地手续组卷报批具体工作;参与征地拆迁个案补偿协商、征地拆迁实施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协调临时用地租用协议的签订,监督临时用地租用协议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
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区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或被拆迁对象权属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和协调工作经费,自治区(包括相关盟市)承担的征地拆迁资金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计入相关项目公司的自治区股份。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组成,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中“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区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的补偿(以下简称综合单价补偿);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需要通过个案委托或协商确定的补偿(以下简称个案补偿)。
为加快工作进度,征地拆迁补偿费采取预拨方式进行拨付。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分批向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报送征拆补偿费使用计划,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根据报送的征拆补偿费使用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铁路办提出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铁路办审核意见,将自治区本级资金预拨付到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由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预拨付到经相关盟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综合单价补偿由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填报土地、房屋和附属设施资料,经被拆迁对象、项目建设单位和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并报盟市铁路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专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按单位、嘎查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到被征地拆迁对象。个案补偿按照有关规定经委托评估后,由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相关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由当事各方签订补偿实施协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据补偿实施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专户,重大个案补偿需经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铁路沿线旗县(市、区)境内征拆工作完成后,自治区审计厅将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自治区财政厅、铁路办将根据审计结果对预拨付的资金进行清算。
(二)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铁路项目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及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征地管理费按照每个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4%提取,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重点支持基层、支持一线工作的原则,商自治区铁路办提出每个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分配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直接拨付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专用账户。
(三)协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和铁路办在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经费开支。协调工作经费按铁路建设里程45万元/公里的标准提取。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由自治区铁路办提出安排意见,经自治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内蒙古交通投资公司按工作进度分期拨付到相关地区政府、铁路办专用账户。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征地管理费和协调工作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计,违纪违规使用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用单位要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使用情况(以盟市为单位,由盟市铁路办负责),未能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和未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的,停止拨付下一阶段的征地管理费和协调工作经费。
四、加强目标考核
为确保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自治区领导小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规定,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管理。对工作开展顺利,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地区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适用于2012年及2012年以后开工建设的自治区参股铁路项目。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