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关于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的函》(国土督察京函〔2010〕62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切实保护耕地和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近年来,全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各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不动摇,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服务和监管,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意识。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建设用地。
二、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要责成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责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查处,并将制止查处情况逐项目填写表格(见附件)逐级上报备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生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连同表格)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盟市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部门参加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做到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生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相关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配合。对非法占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案件要重点挂牌督办。对整改查处不力的地区,要及时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确属地方整改查处难度大、需要部门协调的国家级重大和重点项目违法用地,要逐级上报。
四、做好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年度报告工作
为及时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各级政府要做好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半年和年度报告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每一年度7月5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发生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一年度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发生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改查处情况表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内容包括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法律文书和落实情况、当前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形势以及地方提出的防范措施和工作建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半年和年度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
1.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
2.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整改查处情况表(年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