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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

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基础,是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职责分工

各旗县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对全市登记数据格式进行审核查验,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接入国家级平台。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对因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或扩展生产服务设施等原因,造成原调查界址范围及其内部土地利用现状或不动产单元变化的以及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中未开展房屋调查或房屋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的,开展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在2018年11月前,完成对全市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等实行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动产单元,也要全部调查但不登记。重点调查宗地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实际使用人及未登记原因等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及资料按宗地填写调查表,并录入调查数据库。

(二)具体任务。

1.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的方法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明确。

2.不动产修补测。

对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权籍修补测工作。

3. 更新不动产数据库。

根据权属调查和修补测情况,更新农村集体“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完善不动产登记发证数据库。

4.补充调查新增不动产单元。

对2014年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完成后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充调查,全面摸清全市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现状,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打基础。  

四、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18年8月底前)。

制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计划、协调落实经费,完成技术支持单位选取等工作。各旗县区各自在本辖区范围内选取一个乡(镇)或行政村,按照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先行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0月)。

各旗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倒排时间,采取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方式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具备发证条件。

(三)登簿发证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1月)。

对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单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旗县区政府结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结合乡村振兴、精准扶贫、不动产统一登记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旗县区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向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二)技术保障。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原则上由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单位继续开展此项工作,报请旗县区政府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重新选择技术单位。

(三)政策保障。各旗县区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当地村镇规划、建筑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理意见和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对于历史形成无审批手续但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按确权路线登记发证;对于近年来无审批手续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条件的不动产单元由各旗县区政府组织集中审批后,登记发证。严禁将不合法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通过统一登记合法化。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确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各旗县区应按照难易程度,逐村推进,逐片推进。要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受理,与调查库中的信息进行对比,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进行修补测,同时补充调查房屋面积、建造时间、权属来源、结构等基本信息;对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测量,仅补充房屋面积、建造时间、权属来源、结构等基本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二)审核。对所有申请人的基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一户一宅”、是否超占面积、是否有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等情况。梳理出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 对1999年以前形成占地但无审批手续的依照《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确权登记的,重点审查占地时间。                        

(三)权属公示及首次登记公告。为简化手续,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此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对于1999年以前形成占地但无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房屋竣工年代、登记面积的认定等以村、乡(镇)二级确认的方法进行(见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该表格签字盖章后要在村集体进行公示,公示30日无异议后作为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来源证明。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单元的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及各旗县区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形成确权登记花名册,花名册应包含权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宅基地及房屋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报各旗县区政府审定。

对于1999年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审批占用宅基地并建设房屋的,若符合当地宅基地审批和房屋建设条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旗县区政府应以乡或村为单位,集中开展宅基地使用及地上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之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四)登簿发证。根据各旗县区政府审定结果,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确权登记必备条件。

1.一户一宅,因继承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规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确权登记;

2.建房、购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虽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认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3.房屋占地在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原则上应为非农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存在或发过证书的宅基地及房屋,各旗县区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

(二)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况。

1.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

2.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3.权属存在争议尚未处理解决的;

4.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已下达拆除文书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面积认定。

面积标准的认定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15﹞41号)文件执行。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具体身份依据户口簿认定。

(五)登记提供材料。

1999年以前的无审批手续的不动产单元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各旗县区若之前自行设计有类似的表格依然有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时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若之前未签字盖章无需提供)、权籍调查资料、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等。

1999年以后无审批手续的不动产单元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审批材料、权籍调查资料、户主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核对原件)等。

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15〕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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