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府办发〔2007〕1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我市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
(三)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培训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移民任务较重的旗县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牧区工作经验丰富的旗县直属部门的科级干部和苏木乡镇干部组成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组,派驻有移民的嘎查村组,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保证培训经费,对移民工作组的干部和苏木乡镇、嘎查村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主要学习17号文件、移民人口核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资金发放的具体程序方法。通过培训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实质和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保证工作效果。
加强宣传教育,要利用各种传媒,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深入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村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并由群众监督政策的落实。
(四)加强部门协作,维护库区社会稳定。
各旗县要认真做好移民群众来访、来信工作,及早介入,及时掌握信访动态,与移民工作组配合化解矛盾。制定水库移民维稳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移民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人口核定中弄虚作假,在扶持方式确定中不尊重移民意愿,不征求村民意见,简单草率从事,不从大局出发维护稳定,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范围、标准,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按照《行政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于为核定移民身份出具假证据、假证明等虚假材料,以虚报、冒领、套取后期扶持资金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二、严格政策界限,明确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移民人口核定是后扶政策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实、做细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做到真实准确,不错、不漏、不重。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内容。
应该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是具有安置地农村牧区户籍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核定登记以户为单位,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的关系、是否原迁移民、所属水库、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移民户、嘎查村、苏木乡镇和旗县移民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
我市移民全部为跨省区和跨盟市移民。截至目前,来我市预登记的移民有284人,其中,外省区迁出地涉及山西、山东、河北、陕西、湖北、河南6个省,涉及三门峡等11座水库,迁入人口107人;外盟市迁入我市的移民涉及赤峰、通辽、乌兰察布和呼和浩特4个市,涉及红山水库、万家寨水库等7座水库,迁入人口177人。
迁入移民分布在我市九原区、达茂旗、土右旗、东河区和昆区等5个旗县区的23个乡镇。其中迁入九原区180人,达茂旗38人,土右旗43人,东河区14人,昆区9人。
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跨省区(盟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07〕1015号)要求,对于跨省区(盟市)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外省(盟市)迁入我市现户籍所在地的移民,在人口登记申报时,必须提交有迁出地村委会、乡镇派出所、旗县移民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的移民人口申报表(内发改农字〔2007〕1015号附表1、3),并准确填写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内容。移民现户籍所在地村(嘎查)委会和乡镇(苏木)派出所要分别对申报表进行审查确认并盖章,报旗县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移民管理机构。然后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将各旗县区上报材料核定后报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与迁出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反馈我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再反馈旗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旗县区据此兑现政策。外盟市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按照上述程序,由盟市之间核定确认。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从自治区到嘎查村组的移民人口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做到户建卡、嘎查村建表、苏木乡镇建册、旗县建档,做好移民人口的基础工作。
三、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后扶方式
(一)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严格贯彻17号文件提出的“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方针政策,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尊重移民意愿。同时征求所在村村民意见,要加强政府引导,维护稳定。
(二)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由移民工作组指导嘎查村村委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嘎查村居民的意见基础上,分别做好两方群众的工作,达成共识。由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程序,对扶持方式做出决定。完善法律手续,由村(嘎查)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旗县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
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工作进度表,加快工作进度。具备发放条件的,可先发放。移民资金渠道走财政“直通车”,后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内财企〔2006〕1078号)执行。资金到旗县财政后专户管理。由旗县财政局与当地农村信用联社签定代存移民补助资金存单协议,按照旗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所属苏木乡镇嘎查村的移民人数及名单,由信用联社建立个人存单按季度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入移民存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存折发放到移民手中。
五、统筹兼顾,抓好“两个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好规划是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是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期发展与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国家和自治区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各地要组织人员、保障经费,抓紧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针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实行项目扶持的扶持规划期限以3—5年为宜,以移民嘎查村为单元,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坚持以人为本和解决温饱优先、开发性移民和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保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后期扶持资金的兑现创造条件。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对移民嘎查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继续支持,通过规划项目实施让这些区域的移民和非移民普遍受益。按照 “先生存、后发展”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优先考虑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社会事业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移民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以及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项目,促进这些区域加快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主题词:水利 水库 移民 扶持 意见 通知
包头市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 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
后期扶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的一项惠民政策,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利益关系复杂,易引发相关群体的矛盾纠纷,造成不稳定问题。为落实好这项政策,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布置移民后扶政策落实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这是对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后期扶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把好事办好。
(一)以旗县为基础,分级负责。
按照移民工作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市、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移民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
旗县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工作主体,要具体抓好实施方案制定贯彻、移民人数核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资金发放、规划编制实施等各项组织落实工作。要建立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或明确移民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安排必要的经费。因此,移民人数较多的旗县应配备专门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移民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