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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12-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包头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

 
包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是我市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今年开展试点,明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对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牧户认可的原则,以嘎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旗县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四至范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此次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借机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三是实事求是。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确权时以现承包人确权,及时变更承包关系。四是尊重历史。原则上要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登记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和取得承包户的认可。五是民主协商。对土地清查、测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充分依靠和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实施。六是严格程序。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六个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七是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牧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三、试点工作的范围、内容及登记程序
(一)工作范围 
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土右旗作为我市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要为我市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好基础。具体时间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5年6月底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牧区土地(含国有村用地、四荒地等)。 
(二)工作内容
1.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信息资料共享。 
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证工作。 
4.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由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
(三)登记程序
农村二轮延包工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但有的已经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妥善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开展登记:
1.对已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登记内容(代表人或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登记:
(1)在入户核实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在5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申请书的格式为: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2)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上报旗农牧业局,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4)旗经管站收到乡镇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同意变更的,对登记簿进行变更,并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同意的,退还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2.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程序进行登记:
(1)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家庭情况采集表等内容,将拟变更的部分以及承包方名单进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送发包方。
(2)发包方将乡镇政府提供的名单及需要变动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外出务工人员,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乡镇政府。
(3)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公示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组织填写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旗经管站。
(5)旗经管站在接到乡镇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制作登记簿,并填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乡镇政府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乡镇政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村委会(发包方),村委会在5日内将证书发放到农户。
四、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9月—10月10日)
1.成立机构。由土右旗政府牵头,成立由农牧业、党委农工部、财政、国土、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法制、档案、妇联、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土右旗农牧业局,具体负责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工作。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选举产生村组工作组,负责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和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同时,负责将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结合土右旗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要按照自治区建议采用的四个实测方法(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全球卫星定位技术+人工实测、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单一进行或组合进行,但要确保测量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确权登记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程》(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
3.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印发宣传标语、宣传册等方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对村民讲清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把政策宣传给农牧民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
4.开展培训。土右旗要组织各乡镇、村两级干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帮助各级工作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权登记试点要参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工作中应注意的政策界线和工作措施。
(二)清查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6月)
1.准备基础资料(2014年10月5日前)。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利用国土局第二次土地调查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2014年10月10日前)。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牧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1∶500—1∶2000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获得承包地块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2015年5月10日前)。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核实确认(2015年5月15日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旗政府。
6.建立登记簿(2015年5月20日前)。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格式,由旗人民政府核发。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8.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6月15日前)。土右旗农牧业经营管理站要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9.资料归档(2014年6月15日前)。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督导检查(2014年10月10日—2015年6月20日)。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包头市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5月20日—6月15日)
土右旗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及时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撰写专题报告,报市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要进行抽查,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自治区将统一组织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包头市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包府办发〔2014〕222号)。土右旗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农牧业管理部门承担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认真开展宣传动员
农业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内容、拟定宣传提纲,大力开展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执行法律的要求,更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各乡镇、村要分别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做好组织发动和任务落实。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的政策较多,土右旗农牧业部门要尽快了解相关问题,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做到统一政策口径。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牧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牧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牧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违规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六)保障试点工作经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精神,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盟市、旗县要在经费上保证试点工作所需。
(七)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市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把握试点工作方向、程序和质量。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精心布置,抓好政策业务培训,保证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承担试点任务的土右旗,2014年9月底前,将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5月底前,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月的15日前,向市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包头市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市已完成了牧区草原“双权一制”(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制)落实工作,有效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草原补奖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推进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但是,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还存在草原权属纠纷矛盾、“四至”界限不清,证件不齐、损坏、遗失等问题,需要及时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对探索和促进牧区草原承包经营体制改革,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维护农牧民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为全面完善我市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在牧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建立数字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草原确权承包管理模式,健全责任清晰、管理科学的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广大农牧民对承包草原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牧区草原发展活力、推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繁荣稳定的新牧区。
(二)总体目标
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位”的要求,加强草原确权承包规范化管理;对已发放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不规范的,要限期补充和完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要通过合法程序审核后补发;对联户承包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确权不确地,加强管理。
(三)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稳定的原则。保障广大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尊重农牧民意愿,征求农牧民意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草原承包确权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重大事项均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牧区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草原承包期不变的原则。以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为基础进行完善,保持目前草原承包经营关系,保持草原承包期限不变。严格禁止借机收回牧民已承包草原,坚决杜绝损害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是坚持原有草原确权承包的原则。要保持现有的确权和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权属和承包关系及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以草原承包面积为基础的惠牧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
四是坚持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要严格遵守。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嘎查(村)民主决策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和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避免引发矛盾。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草原确权承包实际,开展查漏补缺,重点是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证书和实地面积不相符等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范围
我市达茂旗被自治区列为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旗县,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范围为达茂旗牧区。
(二)工作任务
一是按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情况,对嘎查(村)的集体草原所有权证书和农牧(林)场的国有草原使用权证书进行逐一核实。证书损坏、遗失或漏发的按照档案进行换发或补发。
二是对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承包户的档案和原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证)等进行逐一核实,对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包括损坏、遗失或漏发的),进行重新换发或补发。
三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档案。重点按照原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查漏补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和档案。  
四是在全面完成草原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或补发以及确权承包档案的完善工作后,在总结的基础上,适时逐步推动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GPS定位,明确“四至”界限。
三、工作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要求
2014年底前,达茂旗完成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达茂旗政府牵头,成立由农牧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司法、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方案。依据本方案,达茂旗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印发宣传册等办法,宣传《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牧区政策以及本次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的目的、意义。
(4)开展培训。在自治区和包头市组织旗级业务骨干培训的基础上,达茂旗要加强对苏木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2.具体实施阶段
(1)资料准备。收集整理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的所有权单位情况、所有权证书发放等情况;使用权单位情况、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情况;承包草原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草原的基本信息表。
(2)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基础证件、数据、底图和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进嘎查(村)掌握所有权单位、使用权单位的草原权属证书等情况,入户确认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情况。
(3)建立登记表。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登记表,由苏木乡镇汇总,根据苏木乡镇上报的资料,由旗农牧部门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表。登记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或损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或多地备份。
(4)完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由自治区统一印发;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由自治区制定,达茂旗印制。达茂旗统一组织换发新证,同时收回旧证,并声明作废。
(5)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系统。旗农牧部门根据数字、影像、图表和文字资料,建立草原确权承包信息数据库和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草原确权承包管理信息化(信息管理系统由自治区统一设计)。
(6)建立完善草原确权承包三级档案。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旗、苏木乡镇、嘎查村分别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7)督导检查。要抽调熟悉农村牧区工作、了解农村牧区政策的旗、苏木乡镇干部成立工作组,到苏木乡镇、嘎查(村)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级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此项工作结束后,市、旗在自验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总结报告,报自治区申请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达茂旗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草原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现有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草原所有权确权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完善工作。
(三)提供基础数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农牧业部门提供新草原普查基础数据,用于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四)严格保密制度问题。对草原确权承包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五)保障工作经费。为保障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确权承包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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