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音陶亥镇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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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巴音陶亥镇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10日
巴音陶亥镇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意见
2012年我市确定为“城市提质年”,城乡建设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纳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巴音陶亥镇农村居民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巴音陶亥镇困难群众居住安全为目标,切实改善住房和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编制巴音陶亥镇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形式,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群众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危房改造工程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向规划居住点集中。
4.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协调,整合资金,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
(一)补助对象。
补助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自愿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居住点的其他家庭。
(二)补助标准、方式。
对符合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家庭,国家每户补助6000元,自治区每户补助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贴2000元。
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自愿进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居住点的家庭,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府每户分别补助2万元;自愿到规划点居住的其他家庭,只享受市区两级政府每户分别补助2万元。规划居住点配套公建、供水、供电、道路、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政府建设。
对符合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家庭,如坚持原址翻建,只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危房补助资金。在原址翻建的其他家庭不享受任何补助。
(三)建设标准。
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房屋设计要符合农区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鼓励房屋建筑节能示范户建设。
(四)改造方式、要求。
规划居住点房屋由政府组织统一建设,在原址翻建的住户,统一设计,自行组织建设。改造后原有住房一律无偿拆除。
(五)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建设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的专业技术指导,并实行逐户验收。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海南区政府要完善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工程质量。
四、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
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 168号)要求,规范有关信息管理。除完全由各级政府出资新建的房屋外,改造后的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镇政府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市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协调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卫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海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成立专门机构,拟订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宣传及鉴定、登记、统计工作,上报工程计划和进度。
(二)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市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移民、生态移民项目相结合,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农民自筹等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危房改造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三)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实行危房改造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的工程进度情况报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计上报。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