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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9日
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和
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转让国有资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181号令)和《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6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房屋建筑物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的房屋建筑物范围包括:
(一)闲置不使用的;
(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
(六)城区改造需拆迁的;
(七)其他需处置的房屋建筑物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及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属国家所有,单位只拥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招拍挂等方式未成交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实施集中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和所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以下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须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在城区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已由开发商摘牌,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报损,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经技术鉴定后,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房屋建筑物和所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售、置换,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财政局、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市财政局及国土部门分别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地上资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上报市政府。国土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及规划条件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该出让方案后,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投标、挂牌、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交易。国土部门负责同步录入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动态监测,并办理后期手续。
凡经招拍挂等方式未成交房屋建筑物资产,经市政府批准无偿划拨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如需要对外进行抵押贷款、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须经市财政局、国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四)房屋建筑物和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调拨(划转),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共性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 报废、报损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2. 出售、置换
(1)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3)城区房屋拆迁改造需报送房屋拆迁公告及拆迁补偿协议书(本协议在市财政局批准后生效)
3. 无偿调出
(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申请表;
(2) 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 受让方基本情况;
(4)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房地产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第四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房屋建筑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  出售、置换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产权变动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准的处置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交确认书、市非税中心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无偿调出的房屋建筑物资产凭市财政局批准的处置文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房屋及土地资产的;
(二)弄虚作假,隐匿国有资产的;
(三)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房屋及土地资产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资产出让金的;
(五)未按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收入缴入国库的;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等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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