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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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0日
乌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98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农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农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探索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承包农牧户认可的原则,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区级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三)基本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牧户承包地。对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三是尊重历史。原则上维护农牧户现有的承包面积,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
四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
五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六是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入户核查、实地勘测、公示审核、核实确认、登记颁证、档案报存等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七是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理坐标和权属等,将农牧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颁证、造册,建立健全农区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范围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2014年全区在12个盟市中的10个旗县、2个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每个盟市1个试点,我市确定为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具体时间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5年6月底结束。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区土地。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技术方案我市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 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 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 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采用的实测方法是: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全球卫星定位技术+人工实测、航拍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海南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实测方法。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 成立机构(2014 年 9月 20 日前)。由海南区政府牵头,成立由农牧业、财政、国土、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办、法制办、档案、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办公室设在海南区农牧业局,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巴音陶亥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或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部分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 宣传动员(2014 年 9月 30 日前)。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现行农村牧区政策,讲清开展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3. 开展培训(2014 年 9 月 25 日¡“ 10 月 10 日)。海南区组织镇、村两级开展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同时,要抽调熟悉农区工作、了解农区政策的区、镇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镇、村帮助工作;加强对负责确权工作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4. 制定方案(2014年10月10日¡“ 10月20日前)。根据《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98 号),制定《乌海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方案》,海南区制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清查实施阶段。
1.准备前期资料(2014年9月25日¡“ 10月10日)。收集整理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方位图及承包农牧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 入户权属调查(2014 年 9 月 30 日¡“ 10 月 10 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牧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 测量地块成图(2014年9月25日¡“ 2015年4月30日)。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以 1 500∶¡“ 1 2000∶ 基本比例尺为主,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设备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获得承包地块数字地理坐标点,根据地理坐标点,绘出地块图形,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 公示审核(2015年2月20日¡“ 5月10日)。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牧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5. 核实确认(2015 年 2 月 25 日¡“ 5 月 5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农牧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巴音陶亥镇政府。巴音陶亥镇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海南区政府。
6. 建立登记簿(2015年2月25日¡“ 5月20日)。根据巴音陶亥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海南区农牧业局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 核发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治区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格式,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发。具体发证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8. 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2015 年 1 月 1 日¡“ 6 月 20日)。海南区农牧业局要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农区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土地承包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9. 资料归档(2014 年 9 月 10 日¡“ 2015 年 6 月 20 日)。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 号),由区、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0. 督导检查(2014 年 10 月 10 日¡“ 2015 年 6 月 20 日)。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区、镇干部,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级适时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5月20日¡“ 6月20日)。
海南区政府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之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解决和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由海南区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五、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海南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区、镇农牧业管理部门承担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登记工作步骤。农区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全部结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但有的已经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妥善解决登记中的问题,在登记中应当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登记:
1.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在入户核实结束后,承包方应当在 5 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登记簿进行变更。申请书的格式为:姓名、申请事项、变更原因、承包方共有人是否同意、联系方式等。
(2)发包方进行核实,并于 5 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比例通过后,制作书面意见书,提交巴音陶亥镇政府。
(3)巴音陶亥镇政府在收到发包方提交的材料,包括承包方要求变更登记簿的申请书、发包方的会议记录和意见书进行审核,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上报海南区农牧业局,不同意的退回发包方,并说明理由。
(4)海南区农牧业局收到巴音陶亥镇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同意变更的,对登记簿进行变更,并填制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同意的,退还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内容(代表人或者共有人、承包地块或者面积)与原承包合同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采取以下工作步骤进行登记:
(1)巴音陶亥镇政府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方家庭情况采集表等内容,将拟变更的部分以及承包方名单进行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送发包方。
(2)发包方将巴音陶亥镇政府提供的名单及需要变动的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外出务工人员,需要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农牧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包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巴音陶亥镇政府。
(3)公示结束后,发包方应当将公示结果于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巴音陶亥镇政府。
(4)巴音陶亥镇政府组织填写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海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5)海南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巴音陶亥镇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制作登记簿,并填制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知巴音陶亥镇政府领取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巴音陶亥镇政府在 3 日内将农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到村委会(发包方),村委会在5日内将证书发放到农牧户。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牧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牧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牧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于农区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违规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区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研判,早作预案,对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五)严格保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六)保障工作经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牧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要求,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海南区政府要在经费上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海南区将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管理基本情况和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后一个月的15 日前向市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