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政字〔2016〕10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对全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紧密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调整,优化住房供应体系
(一)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政府鼓励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进行安置,引导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增加市场刚性需求。通过使用政策性资金的信贷支持和集中支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折扣出售存量商品房。控制集中新建棚改安置房,2016年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完成规模较大集中连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供给调节。各旗县区要结合十三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商品房实际需求,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制定本地区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通过规划和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商品房供应节奏和数量,保持业态结构、户型结构、供需结构的均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力争形成有效供给。
(三)实施新增开发用地供给控制。因地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各旗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去库存目标,对于商品住房待售量大、去化期限超过18个月的地区,应调减开发建设用地出让规模,超过30个月的应暂停开发建设用地供应。
(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点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为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外来创业务工人员提供稳定居所。鼓励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对外出租,对利用自持库存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开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自然人,给予相应的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二、加大房地产市场需求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五)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各旗县区要将解决农牧民工住房纳入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农牧民在城镇购买住宅、公寓、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正式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款票据,均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户籍登记或户口迁移手续,也可自主选择在原籍落户,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 各旗县区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农牧民工购房支持力度。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在城镇中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允许农牧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牧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缴存可贷款时限进一步缩短,扩大住房消费。具体缴存时限、基数、存贷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七)落实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继续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政策,并延长契税补贴政策时间,同时可将购买二手住房纳入契税补贴范围,各旗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商品房库存实际制定具体契税补贴政策,并尽快全面实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契税、营业税最新政策。
(八)因地制宜制定购房补贴政策。各旗县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购房补贴政策。库存较大的地区,对农牧民进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九)适当降低购房交易成本。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活跃二手房市场,进一步带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截止2016年12月底前,个人购买二手住房、新建商品住房和地下车位及附属房屋(仓房、储物间)的,减半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
三、有序缓解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压力
(十)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要合理确定商住比,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商业(服务)用地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放宽配建服务性公寓比例限制,规划部门可根据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比例。
(十一)针对目前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存较大的实际,各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化解滞销车位。适当调低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配比,由企业自行决定地下车位建设数量,但原则按每户不少于1个设置。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业、办公、地下车位及附属房屋(仓房、储物间)租赁给商户、居民使用。倡导开发企业对地下车位及附属房屋(仓房、储物间)实行降价让利促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购房赠车位或分期付款政策。
四、进一步创造宽松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三)全面执行国家、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凡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减轻企业运行成本。
(十四)落实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缓交政策。采取阶梯缓交方式,开工前缴纳一定比例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部分实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由当地住建部门制定。
(十五)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