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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因为错误的观念损失几十万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判断拆迁方有没有违法主要是通过看乡镇、村或拆迁公司有没有直接实施征地,他们是没有权利征地的,这一点很多人都是了解的,但也要了解,市县政府也不能直接征地拆迁,如果没有得到相关批文就进行征地拆迁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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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的被拆迁人都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比如很多被拆迁人经常问“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征地吧,他们征地是合法的吧”很多被拆迁人在听到征地单位是市县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时,脑海里就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理所应当,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法律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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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明白市县政府是有权利发起征地需求,但是没有权利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就征地拆迁,实施征地拆迁,应该有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才可以,市县国土部门无权直接征地,可以批准征地拆迁申请的是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其他级别政府只有发起和组织的权利,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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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果市县政府没有按照规定获取省级以上政府的批文就征地拆迁的,属于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就可以拒绝签字,因为对法律的匮乏,导致拆迁方直接不申请批文,直接征地,因为你是xx政府,被拆迁人还感觉理所应当,也不会要求对方出示征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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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造成错一步,步步错,因为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实施拆迁方就已经违法,但是作为被拆迁人并没有发觉,也造成不能及时诉讼,拆迁方在之后的违法行为,被拆迁人也就更难发现和应对,就是这种“理所应当”让你理所应当的放下手中的法律武器,还期望有一个高补偿?简直是白日做梦,少拿一半的钱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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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市县政府可以批准征地拆迁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在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可直接批准”,没有省级征地批文直接征地,也是征地拆迁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根据法律维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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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征地拆迁时,无论面积大小,都必须有国务院的批文,很多地方政府,私自征用农民农田用来建设,这种没有批文的违法征收占比很大,基本是一高一个准,在征地过程中,根据规定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利进行组织公告,被拆迁人在收到公告,持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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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土地主管部门临时组成征地拆迁指挥部,一般是规划部和城乡、土地管理部门抽调人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那么这么一个临时组成的办公室,如果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临时办公室已经解散了,我该找谁?我们接到的很多案件就是补偿不合理,临时办公室已经取消,过去几年后,才通过法律起诉当时的指挥部,但....早已人去楼空,那么应该找谁呢?当然是县级以上政府,也就是我们提到的拆迁方,也是拆迁主体。

需要谨记,不要错过诉讼有效期,在收到补偿公告之日起60天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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