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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赤政发〔2016〕9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购房优惠政策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赤政字〔2016〕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现精准去库存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存量商品住房去库存工作
  对居民(包括进城农牧民)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继续给予契税补贴政策,优惠政策时间由2016年7月1日延期到2017年8月31日,同时对非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同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引导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
  (一)推进非住宅商品房结构调整
  1.实行总量控制。充分考虑非住宅市场销售情况,适当控制商业地产、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控制商业(综合体项目)用地出让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地区,暂停新出让同类性质用地,加速存量消化。
  2.允许对已出让土地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转型。一是对已出让未开工的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规划调整,允许商住混合用地项目中商业等非住宅调整为服务型公寓。二是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的非住宅项目进行业态转型,用于建设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需调整规划的由规划部门重新确定。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开发企业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品房销售向售租并举投资模式转变。鼓励开发企业成立专业房屋租赁公司,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开展房屋租赁业务,运营库存商品房,盘活资产。
  (二)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
  1.对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居民购买一手非住宅商品房的,按交纳契税比例的50%由受益财政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补贴。商品房契税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去库存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大补贴力度。
  2.对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居民购买一手非住宅商品房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3.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包括非住宅商品房),购房成交价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值的,对新购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给予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内地税字〔2010〕179号规定税率)基础上分别下调50%,调整后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同时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
 
2016年9月5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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