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0日
通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动通辽市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各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是指由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通辽市城投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障房公司”)承接的用于全市各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资金和与贷款配套的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保障房公司既是国开行贷款资金的融资主体,也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五条 市保障房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主体(承接主体),统一向国开行融资,统一归集偿还贷款本息,负责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为保持投与贷的一致性,对已纳入融资范围的棚改项目,市保障房公司同时作为投资目标公司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国开行要求及时匹配项目资本金,保证与贷款发放额相匹配的资本金同比例到位。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取得子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国开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监管模式监管。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棚户区改造程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财务制度等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要求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融资资金使用流程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作为市保障房公司的委托代理机构,一般为各旗县市区城投公司。
(二)国开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市保障房公司账户后,市保障房公司依据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委托代理机构国开行账户。
(三)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用款申请审核表》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提款所需的各项资料至国开行,国开行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至用款人。
(四)提款资料清单
1.新建安置房:(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购买安置房:(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货币安置补偿:(1)征收公告;(2)征收安置办法;(3)开行提供的审批表、付款通知书。
如遇国开行提款要求变更,以市保障房公司与国开行商议结果为准。
第三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市保障房公司偿还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旗市区支付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费,由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沟通协调各旗市区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市保障房公司设立还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按期归还融资资金。市保障房公司按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的服务向市住建委申请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制度,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等事项的管理。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融资、使用、偿还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查处。财政部门加强融资资金的监控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如经检查发现有挤占、挪用、或资金拨付不及时的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纠正。对工作不作为、管理不严或违反操作造成融资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随国家、银行、信贷等政策变化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资金用款申请审核表
付 款 人 |
全称 |
各旗县市区委托代理机构 |
||||||||||
账号 |
|
|||||||||||
付款项目全称 |
|
|||||||||||
收 款 人 |
全称 |
(施工单位\开发商\征拆部门) |
||||||||||
账号 |
|
|||||||||||
汇入地 |
省 |
市 |
|
|||||||||
汇入行名称 |
|
|||||||||||
本次付款金额 (小写)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
|
|
|
|
|
|
|
|
|
|
||
本次付款金额 (大写) |
|
|||||||||||
建设内容 |
(已完成工程量) |
|||||||||||
旗县市区住建(征收、房产)部门审核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市区财政局 审核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市区城投公司审核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付款申请书
付 款 人 |
全称 |
通辽市城投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账号 |
15111560000017110000 |
|||||||||||
付款项目全称 |
通辽市2016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科尔沁区盛世江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
|||||||||||
收 款 人 |
全称 |
旗县市区委托代理机构 |
||||||||||
账号 |
|
|||||||||||
汇入地 |
省 |
市 |
|
|||||||||
汇入行名称 |
(与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
|||||||||||
本次付款金额 (小写) |
亿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 |
1 |
7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本次付款金额 (大写) |
壹仟柒佰万元整 |
|||||||||||
付款依据 |
依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通辽市城投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511201601100001299)”,以1700万元人民币对原棚户区进行拆迁补偿,新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本次支付金额XXX万元。 |
|||||||||||
付款用途 |
棚改资金 |
|||||||||||
收款单位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通辽市财政部门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通辽市人民政府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上列款项请从本单位账户内支付,并按照汇兑结算规定汇给收款人。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