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4日下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通政字〔2016〕181号),经与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住建委研究,明确规定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在《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通政字〔2016〕181号)下发前,已经按照原《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做出征收决定的,继续沿用原补偿方案办理;在《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通政字〔2016〕181号)下发后,凡是新发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须按照《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通政字〔2016〕18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