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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1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内确权组发〔2017〕1号)要求,为确保按要求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

(一)规范建档。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内农牧法发〔2015〕193号)要求,规范建立“三级四类”档案,确保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收集齐全、完整、规范、保管安全,同时要全面形成电子档案,存入数据库。

(二)及时自查和申请验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内确权组办发〔2015〕7号)要求,达到验收标准的旗区尽快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申请市级检查验收。为数据汇交和颁发证书奠定基础,不得因验收而影响数据成果按时汇交和颁证工作。

(三)按时汇交数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安排部署,各旗区要分期分批向农业农村部汇交数据库成果。要严格把控数据库成果质量,用农业农村部最新质检软件,对逐级数据库成果进行完整性初检和数据质量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成果数据与报送系统数据一致。数据汇交要合格一批汇交一批,各旗区确保2018年9月中旬完成汇交任务。同时,加快建立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数据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并向苏木乡镇、嘎查村延伸,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相关服务。

(四)加快颁证进度。各旗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确权组办发〔2018〕7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蒙汉版)样式,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工作,并经市直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颁发到户,确保2018年9月上旬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有序开展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实现农牧民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六)保障经费。中央、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补助资金(含市对旗区土地确权成果检查验收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印制费用)和市级配套部分资金已全部拨付到各旗区。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6〕46号)精神,确保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二、报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

(一)报送时间及形式

请各旗区务于2018年7月24日前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正式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牧业局)。

(三)报送内容

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工作体会、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工作要求

各旗区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同步推进档案建设、数据汇交、证书印制、经费兑现和材料报送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人民政府将对进度缓慢地区继续巡回督查,并约谈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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